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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修正納入鐵道文化傳承與文資管理維護之責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4/05/01

鐵路法修正納入鐵道文化傳承與文資管理維護之責

提案人管碧玲:肯定交通部與台鐵願意走在文化行政前端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5/1)初審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是鐵路法自95年修正實施以來的大修,總計76條現行條文修正39條。立委管碧玲所提修正動議於第21條、56條之一,分別賦予國營鐵路辦理傳承鐵路文化必需之事業、及鐵路機構應負鐵路文化資產維護之責,正式將鐵道文化資產納為鐵路興建營運機構業務項目,也是我國除文化資產法系以外,首度直接賦予特定機構對其文化資產應負管理維護責任的立法先例。管碧玲讚許交通部支持她的修正意見並獲初審通過,也肯定交通部展現其願意走在文化行政前端的魄力。

管碧玲指出,過去鐵道文化資產的再發掘、保存指定,大都是由民間團體、社區及文化工作者倡議,地方政府往往也面臨所有權人的消極抵抗。雖然這幾年在文化觀光產業的趨勢下,台鐵開始致力鐵道相關文物與文資保護,諸多工作也常獲好評,但部分案例仍不乏以「文化資產管理營運非其法定業務」的抗拒態度,因此她特別在這次的鐵路法修正中,將鐵道文化傳承、鐵道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正式納入法律。

管碧玲表示,文化資保護不能單靠文資法支撐,掌握產權或管理權責的政府各機關及公營事業,如能積極負起扮演文化資產保護之責,這種以文化為前提的行政態度,就能對民間及整體社會扮演示範及價值領導,而諸如基隆西碼頭倉庫、台鐵台北機廠保存的爭議就會減少。管碧玲肯定交通部及台鐵支持她所提的修正意見,她相信政府單位這種進步的態度也會獲得鐵道文化社群的讚許,對未來各界合作鐵道文化資產的發揚,都是最大的助力。

此外,通過初審的條文也包括將違反合理行車秩序的管理裁處程序,統一訂定應有勸離或勸阻之作為,不能逕予處罰(第71條)。本條罰則並刪除原行政院版本中,處罰在站區旅客大廳、穿堂、月台遊蕩的規範。管碧玲及蔡其昌於日前法案大體討論時,皆認為此一罰則將限制外籍勞工具宗教性質的聚會,也形同排斥遊民與中下階層的交通設備近用權,交通部同意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