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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癱瘓交通手段固應慎重 行政部門也不應曲解法令恐嚇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4/05/01

社運癱瘓交通手段固應慎重 行政部門也不應曲解法令恐嚇

依法論法才是正道 管碧玲肯定消權會去函質疑消防水車補給鎮暴

針對北市警局與北捷公司昨(4/30)共同發布新聞稿稱癱瘓捷運觸法,管碧玲認為社會運動以癱瘓交通的手段升高議題,在取得社會支持與對政府施壓之間如何平衡,不僅是技術也是藝術,固然應慎重為之,但行政執法部門也不應任意曲解法令任意恐嚇;實際檢視北捷所稱的法條,並無所謂違法問題,她呼籲以法論法才是理性討論的基礎。

管碧玲表示,北捷所引用的《大眾捷運法》第50條『妨礙行車系統設備正常運作行為,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實際上是50之1條,『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所謂癱瘓北捷的網路說法,既未涉及操控站、車設備,也未妨礙行車,更不會造成電力或安全設備系統正常運作,何況能否就靠10萬人癱瘓北捷都是問題,如何違法?

管碧玲指出,北捷另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行為人離開捷運車站、車廂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這部分是《大眾捷運法》第50條,主要是對十四類秩序性行為之規範,其罰鍰也只有1500至7500元。管碧玲強調,社會運動到達採取癱瘓公眾交通的階段,當然必須衡量社會支持及對政府施壓的效度,這是技術也是藝術;運動者對此固然要非常謹慎,但行政與執法部門如故意曲解和拼湊法令恐嚇大眾,既不應該也無法引導理性對話。

管碧玲舉中華民國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4/29致函北市府消防局為例,該協會的公文引據消防法第一條「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質疑消防水車支援鎮暴噴水並非法定職責、於法無據。管碧玲認為這是依法論法、理性討論,以及公權力自我節制的典範,值得肯定;她也呼籲檢調單位在當前社會時勢中的作為,應自我期許能留下法治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