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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法大幅提高消費者求償上限至30萬 管碧玲呼籲政府啟動團體訴訟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4/11/18

管碧玲抨擊衛福部的消極不作為,嚴重傷害國人權益

今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三讀通過,當中將消費者的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由三萬元大幅提高至到三十萬元,管碧玲表示,她在去年即提出上限一千萬元的修法,雖然此次修法,離她的原來目標甚遠,但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已經是大幅推動一步。為保護國人權益,她呼籲政府應引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消費者可向業者提出損害賠償等相關規定,協助國人啟動團體訴訟。

管碧玲指出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她在今年10月29日與11月7日分別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質詢會與發文給衛福部長蔣丙煌,要求他引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消費者可向業者提出損害賠償之規定,協助民眾求償事宜。可惜質詢與發函至今,衛福部無任何回應,管碧玲抨擊政府的怠職與消極作為,不但是傷害國人權益,也是變相地袒護業者。

管碧玲指出食安風暴發展至今,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食品工業下游業者經濟方面的損失,都完全被忽略,至今沒人幫他們討公道。她指出政府對於黑心廠商可以透過行政罰鍰對業者處罰,但是消費者與下游業者所受到的損害,至今沒有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幫他們提出賠償訴訟。管碧玲指出根據食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且消費者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金額時,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每人每一事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金額;另外各地方政府應協助消費者求償事宜。

因此,她再次呼籲政府本於權責與依法行政,應要求行政院消保處啟動消費者提出集體訴訟等求償機制;並應同時通函給各地方政府,協助民眾提出訴訟等求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