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趙天麟昨(12)日在委員會上呼籲外交部移民署要謹慎思考對於外籍媽媽的法規規範,是否形塑了外籍媽媽的價值僅存在於扶養孩子?趙天麟說,台灣新住民家庭成長協會曾在報紙上投稿,表示「不只『進口』,外配還可『退貨』」。
依照目前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外籍媽媽必須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第31條第4項所列出的情況,才可繼續居留台灣,但該條文中提及的六款情形中,有三款皆為「照顧未成年子女」,因此,外籍媽媽在子女成年後,除非有特別申請永久居留,否則就須遣返回國。趙天麟認為,當初立法時考量防弊「假結婚真移民」而設立的重重限制,時過境遷至今卻有剝奪親權與人權的疑慮。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
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趙天麟表示,外籍配偶在離婚後,基本上就失去了居留原因,雖係因離婚後無依親居留原因而消滅,但上述之立法也恐衍生出某種帶有歧視性的價值判斷。
趙天麟解釋,目前外籍配偶多為女性,現行法規的嚴謹緊緊的套牢住外籍媽媽,在知識與經濟能力不對等的情形下,有可能會在離婚後被迫強制出境。就算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得以在在台繼續居留照顧孩子,但在子女成年後居留原因消滅,在沒有另外申請永久居留的狀況下,外籍媽媽就失去了留在子女身邊的機會。
趙天麟認為,先不論外籍配偶是否想在離婚後續留台灣,單就法規上衍生的價值觀,是否落入將外籍配偶的價值僅定位為生育子女、養育子女的框架。為了防弊,卻加上了標籤化跟歧視化的規定。
趙天麟更以美國的移民法為例,希望移民署在防範「假結婚真移民」之情形而訂定嚴謹的法規時,更應加入人權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