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消息]問題保險公司 訂出退場機制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5/01/15
資料來源:中華日報╱第A2版╱要聞╱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保險公司若資本適足率(RBC)嚴重不足,未能限期改善,會被接管、停業或命令解散。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簡稱為資本適足率)分為四等級,分別為資本適足(符合法規百分之二百以上)、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與資本嚴重不足(RBC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當資本嚴重不足時且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改善者,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九十日內,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處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保險業若RBC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或資本嚴重不足,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的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若資本適足者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的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導致RBC有降級之虞,也不得為之。
若業者違反上述規定,初審通過條文增訂,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收取大眾資金,應建立完整內部控制制度,初審通過條文,保險業違規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也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提案,明定被保險人的死亡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主動通知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