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消息]保險業可在國內設OIU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5/01/23
資料來源:中華日報╱第A2版╱要聞╱孫香蘭╱台北
立法院院會二十二日三讀修正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明定自今年九月一日起,銀行現金卡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今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初估九十萬人受益,銀行一年約減收新台幣五億元。
現行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過去現金卡與信用卡利率,除非信用紀錄良好,都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陳根德表示,現金卡或信用卡百分之二十高利率嚴重影響經濟弱勢債務人,危害國際經濟及金融秩序。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也說,民法仍定為百分之二十,多年來希望修改都沒成功,降為百分之十五「是相當大突破」。
金管會主任委員曾銘宗說,利率上限調整後,約九十萬人受益,目前估計一年少收約五億元,但這是相當保守的估計。銀行會有相關對策因應利率調整,應不會大幅調整信用卡福利,金管會也會持續注意。
立法院院會二十二日三讀修正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及三讀修正通過及保險法部分條文,開放保險業在國內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並建立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
三讀修正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條文新增國際保險業務納入國際金融業務一環,特許保險業為國際金融業務參與者,業務包含辦理以外幣收付的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相關業務。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營國際保險業務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簡稱為資本適足率)分為四等級,當資本嚴重不足時且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改善者,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九十日內,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