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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負債及財政問題總報告 刊載者:王鍾渝委員 刊載日期:2002/09/20

國家總負債及財政問題總報告

一、何謂國家總負債:

(一)就債務權責而言應包括:中央政府、北高直轄市及

台灣省各縣市。

(二)就債務屬性而言包括:各級政府之公務預算及非營

業基金項下所有債務餘額總和。

(三)就債務借貸方式而言包括:公債、國庫券及賒借。

(四)就債務期限而言包括:中長期與短期。(以一年上

下作區分)

(五)就債務償還方式而言包括:債務基金舉新還舊及國

庫撥款債務還本。(新公債法規定)

二、國家總負債已達4兆7769億元!甚至將達10兆以上!

(如附件一)

(一)至民國九十一年底國家總體債務若將各類負債全數

記入將達四兆七千多億元,而依照公共債務法規定國家負

債餘額法定上限為「行政院主計處預估之前三年名目

GNP」之48%;中央政府餘額上限為GNP之40%換算,並以八

八(92093)、八九(97699)、九十(106241)三年度我

國預估GNP平均為9兆8600億元,依此比例計算出國家債務

總額已達GNP之48.44%,而中央政府部份已達41.97%,換

言之,九十一年度國家整體債務餘額與中央政府債務餘額

皆已超過法定上限,依法必須停止舉債!九十二年度根本

不用提可舉多少。

(二)以上債務為九十一年度將產生的負債,而當前行政

院及立法院仍有眾多攸關民生經濟之政務法案等待立法,

背後所產生的財政預算支出將對目前窘境產生雪上加霜的

立即影響,就第一會期調查統計,若立案通過需要編列龐

大預算之法案約十五案,總額約須支應5兆6千億元,未來

勢必將加重舉債,但是,不是舉債額度早已爆滿,就是在

現有歲出內重新調整分配,屆時預算排擠效應將嚴重顯

現,政務推展將顧此失彼!

三、惡債不減必定禍國殃民(制度面)

(一)由於近年來各級政府債務的累積快速,就中央政府

來說,債務還本付息負擔占政府總支出的比例達兩成左

右,以九十年度經常支出用以償還以前年度之債務利息及

事務支出計1512億餘元,連同債務還本1557億元合計3069

億元,占當年度歲出總額加債務還本數之17.12%,意即中

央政府每100元支出中即有17.12元用於償還債務(各級政

府債務還本付息如附件),已經造成政府可用資源縮水,

不但在經費用途上產生排擠作用,也使得在資金運用上缺

乏彈性。未來對各項公共建設等資本門方面的經費分配運

用勢必將從人事費(含各項福利獎金、加班誤餐費等)統

刪擠出其他施政所需經費因應,不然就是增加釋股,甚至

變賣國有財產以增加財源。(歷年經常們資本們支出比較

如附件)

(二)今年六月份,標準普爾(S&P)公司鑒於我國政府

債台高築、財政彈性降低,今年可能再次調降「國家主權

評等」,日本於今年四月已遭該公司四次調降評等,原因

即是政府負債過多,舉債成本過高,早就無法以擴大財政

支出手段刺激景氣,另一方面,匯率利率等雙率一蹶不

振,注定日本經濟無法翻身!(東亞各國國家主權評等與

財鄭能力比較如附件)。政府在不知警惕,下場可以預

見。

四、政府必須嚴肅面對國家財政的管控

(一)支出必須節省,舉債必須有所節制

各級政府在編列年度預算推展政務時應該考量以歷年實際

歲入作為歲出參考,綜觀中央政府總預算從八六年度至九

一年度歲出歲入短差(赤字)增加4.8倍,而發行公債也

增加2.3倍,近年來總預算淨增債務暴增16.25倍,佔總預

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六年來增12倍,上述顯示中央政府

財政短差日益嚴重,若不靠舉債方式將無法施政。(如附

件)

(二)財政收支歲入歲出及舉債還債必須正本清源

舉債嚴重係因各項政務推展基本支出(經常門)無法有效

降低甚至還增加,而一般經建計劃、法律案固定支出與通

過重大建設之特別預算等資本門非但未大幅成長,近年來

資本門支出比率還有呈下降趨勢,預算赤字不斷成長原因

其實與歲入部分關聯甚大,因賦稅收入持續遞減、事業盈

餘繳庫降低及釋股收入嚴重未達預期,近年來收入情況如

附圖。以下問題為破壞預算制度的幾點嚴重問題:

◎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常收支必須平衡,凡資本收

入、公債、賒借收入與以前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

意即只有資本門短差才可依此法執行,行政院在九十一年

度預算內將釋股溢價部分科目-『投資收益』列入經常門

收入,此舉嚴重違法!

◎預算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歲出歲入之短差,以公

債、賒借或以前歲計剩餘撥補之』,新公債法現已排除舉

新還舊不列入舉債額度內(舉新還舊不算債),而當年度

可舉債額度上限(債務流量)以公式表示如下:

年 度 舉 債

< 15﹪

(總預算+特別預算)歲出總額

請注意!九二一震災條例及基隆河整治特別條例之舉債皆

通過可排除公債法年度舉債範圍內,但是,行政部門依上

述公式計算時僅在分子(年度舉債)內排除,卻未從分母

內剔除,相形之下年度可舉債空間已經悄悄變大,何況舉

新還舊又不算舉債,分子部分可就是乾乾淨淨純粹為可借

調之金額!

◎就債務未償餘額(債務存量)的角度而言,公債法第四

條規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

算……..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預

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之48%』主計處目

前可控制債務存量永不達上限的方式便是永遠而且樂觀地

高估GNP即可!並不需要以前三年度實際 產生之GNP為依

據。

◎還債速度永遠跟不上舉債速度(如附圖)!中央政府預

算中必須執行兩套還款,其一是每年必編的「債務還

本」;其二為接收省債納入債務基金償還之債務(即每年

舉新還舊的部分)。就債務還本來說,公債法規定九十一

年度起必須以稅課收入的4%,九二年起以5%為強制還本款

項,本年度編列債務還本為990億元,預計稅收約9000

億,也就是約360億為真的還款,其餘的約630億又納入債

務基金繼續舉新還舊(詳如債務還款結構表),如此一來

債務餘額非但不減,每年融資調度再舉新債雪上加霜,將

來必定禍延子孫,唯一值得慶幸的是現在公債與賒借利率

低,舉新還舊節省了一些利息,因此債務付息支出近年成

下降趨勢(如附圖),而不可認為是債務減少以致利息降

低所致。

五、施展魔法,財政拮据主因:(實務面)

【戲法一】

各級政府之特別預算若經立法同意可排除公共債務法限制

規定外,其他長期舉債接必須受到管制,大致上包括:公

務預算之長期公債、短期債券(或短期賒借)以及非營業

基金長期借款。而公債法規定未償餘額的計算並不包括具

自償性舉借的公共債務,因此,從現存多達九十七個非營

業基金而言,即相當有九十七個借款戶頭,在自償性與非

自償性基金屬性至今連行政部門都還理不清楚的情況下,

經調查結果非營業基金長期未償餘額至九十一年底中央政

府部分達6469億元;北高合計850億元;其他縣市合計245

億元(除中央外其他為至九十年底統計數),但是就非營

業短期未償餘額來看,至九十年底中央政府部分有1190億

元;北高合計415億元;其他縣市有229億元,「短期資金

週轉調度」比例很高,最難了解的是「在一年內必須還款

的條件下」將如何一次清償完畢?是否已經與銀行達成

「舉新還舊」的共識?不管如何,反正非營業基金短借根

本不受公債法舉債限制!基金數量之多、金額之大,原因

不難理解。因此應對非營業基金長期債款自償與非自償項

目重新認定規範外,並將其當年度短期借款流量及存量皆

併入公共債務法內限制。

【戲法二】家財萬貫卻無法變現

預算編列應該從嚴從實,預算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

『預算之編制及執行應以財物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

濟均衡之原則』,依其精神執行預算就必須具備開源節流

的基本編制概念。若財源短缺時理應控制與節制各項非急

需且必要的經費支用,以九十年度預算為例作說明:

收入面 支出面

歲出 16371億元

還本 1557億元

合計 17928億元

歲入

13946億元

舉債 2770億元

移用 1212億元

合計 17928億元

收入來源:賦稅收入約占68%,為歲入主要來源。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占約22%。

規費及罰款收入約占4%。

財產收入約占5%。

其他收入約占1%。

支出用途:一般政務支出及債務支出約占21.5%

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及退休撫恤支出約占11.8%

社福支出約18.6%

教科文支出約16.3%

國防支出約15.5%

經濟發展約14%

環保支出約1.4%

預算編列原則為收入面必須與支出面相等,支出面的歲出

預算向來為政府政事推展所須之總花費,而歲入預算就是

支撐歲出用途的準備,但是近年來歲入預算已不足以全額

支應歲出所需,若探究歲入來源可知,賦稅收入是歲入最

大來源。近年來,因經濟不振造成稅收情況以及營利事業

繳庫數額逐年遞減(如附圖),而政府部門光就維持支出

用途中之前兩大項就花費近1/3,何況此兩大項無法做大

幅度預算刪減或改分配用途,因此,政府若要推展重大經

建計劃,就必須從其他用途中調整,或是以舉債方式來完

成計劃,而支出用途的前兩大項又幾乎屬一般性的經常門

支出,依預算法規定必須只能以賦稅收入來挹注,於是每

年在編制下年度預算時,不論以前年度稅收好壞,也不論

未來經濟景氣好壞,一率優先將賦稅收入與以從寬認定,

包括遺產稅及贈與稅中『實物抵繳』部分的收入(至今年

六月底止已累積820多億元,如附表圖)。就抵繳內容來

看,不乏許多未上市上櫃股票,原公司可能都已消失,或

是現值與當時市值差距甚大;另外還包括折舊高的汽車、

球證以及鑑價有問題無法變現的古董字畫;最後還有跌價

損失的房屋土地等等,以上無法變現的不良資產非但沒有

提列損失,反而每年早已全數編列歲入,以當年度賦稅稅

收認列,此舉為的就是要擴充賦稅收入,如此一來不但可

彌補經常門收入的不足,又可相對擴編歲出規模,一舉兩

得。這卻也造成『歲出真支用,歲入假入賬』泡沫預算的

現象!政府會計同意採權責法認列雖無異議,但是已成呆

帳部分及折舊價值應予在歲出『其他損失』科目中提列!

方能使國家財政預算制度健全。

【戲法三】釋股收入暗藏玄機

從主計處公佈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決算情形統計表」

中關於保留數歷年增加的統計數字可發現,八九及九十年

度被保留數都在2000億元以上及九一年度編列的釋股收入

也超過兩千億元,依據審計部九十年度審查報告第一冊

P378所示結論:『….截至九十年底止,實際尚未發生仍

待執行之民營化釋股收入累計金額達6148億餘元。』,此

筆金額全數已認列歷年來歲入中,並列入『應收歲入保留

款』科目內執行,換言之,歲入預算中已經視同收款並且

支用,依據政府會計原則帳款入賬是以權責法認列,也就

是在權責(交易契約確認)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可以認列,

而依據預算法第72條明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

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

款…..,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款準

備』。近年政府編列的釋股部分,應請相關單位明示已購

股者是誰?若無,應於下年度預算中沖回此筆保留款部

分,意即追繳已認列部分的金額款項,方能符合會計原理

及預算法的規定,否則,歲入一再灌水虛胖,歲出早已寅

吃卯糧,入不敷出,實際預算赤字非常嚴重!長久下來預

算財政將無可挽救。

【戲法四】利用會計原則,就可左右逢源

依據審計部審查各機關截至九十年度止釋股收入預算待執

行數額之業管單位資料與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核報告(營業

部分)顯示,並以中華電信公司為例說明:該公司九十年

度預計執行釋股中尚有1910億元未釋出,但是行政院早依

預算法第72條辦理認列歲入,而未釋出的股份,於股息紅

利分配決算時依所持股比例分配所得並繳納國庫款約計

321億8889萬4000元,此筆款項又納入歲入-『營業盈餘

及事業收入』項目中,所持理由很奇怪:釋股收入採權責

法認列,紅利分配繳庫依照現金制辦理,政府會計制度本

來就是權責與現金雙軌制!這似乎是重複認列收入,必須

嚴肅討論此制度面產生的問題,有必要加以釐清,綜觀評

論,似乎目前只能先認列紅利分配部分,至於已編列歲入

且已經用完的歷年釋股收入,應請政府提出解決辦法。附

表為各國公營事業近年繳庫金額統計表。

【戲法五】空頭帳戶,招搖撞騙

政府近年編列年度預算採用赤字預算模式,為平衡

歲出入差短必須於當年度作融資調度,其一是發行公債;

另一則為移用歲計賸餘。以九十年度審計部對中央政府總

決算審核報告P.33可看出:融資調度財源減去融資調度需

求數之收支賸餘數即是納入「歲入餘絀」科目中揭示,接

續(P.377)再論,經原列決算數統計達到111億1544萬

8804元,歷年累積的賸餘達2944億7873萬餘元,數字無

誤,但請注意以下問題:

(一)因融資調度的財源中總數是包括發行公債及賒借,

如果預算執行後之餘款可以納入歲計剩餘,顯然中央政府

的「以前年度累計之歲計賸餘」這個科目項下之餘款,基

本上來說,它根本只是每年賒借款支用後的剩餘款再運用

罷了!政府近年靠舉債度日,還債預算都已捉襟見肘,舉

新還債,以債養債,哪裡可能會有賸餘?顯已違反預算法

第六條規定(歲出入短差才可舉債,且歲入不包括以前年

度賸餘)。

(二)我國六十四年度頒布之『中央總會計制度』及八十

八年度以前『預算法』歲入仍包含舉債,但新頒規定已經

將其排除,前第一點是就損益表編制觀點來論,歲入減去

歲出即算入當年度歲計賸餘,所以以損益表來看賸餘款本

就已經包含舉債,這是事實。而就資產負債表編製時,既

然餘絀科目已經內含債款,負債欄項下本應該同時納編

「內債、外債及長期借款」等科目,此時餘絀欄項下之

「以前年度累計餘絀」科目將會以赤字誠實表達,也就是

資產減去負債將產生2兆2163億餘元的短絀(負數),這

才是我們所稱的『歷年累計之歲計賸餘』,換言之,政府

不但早就已經沒有歲計賸餘可用,還累積出負兩兆多的歲

計賸餘赤字!因此中央政府預算每年移用歲計賸餘作為融

資調度財源,這根本是個騙局!行政院於九十年度自編決

算時擅自引用會計法第29條:「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

(即長期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

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這

根本只是將內、外債及長期借款科目自資產負債表內移出

的藉口方式,以便讓歲計剩餘帳面上產生盈餘,可以美化

財報。實際上,因年度舉債支用後的餘款都已納入歲計賸

餘內,因此,負債欄內本應將內外債及長期借款誠實編

入,最後資產減去負債後之數字才是歲計賸餘實際數!行

政院竟然敢欺騙民眾!對行政院九十年度起自編決算片面

以會計法第29條手段規避審查深表痛心!這個嚴重問題就

發生在預算法已修改但會計法沒有同時修正,並造成在預

算法第六條修正時僅顧及當年度歲入來源認定問題而導致

以前累計的歲計賸餘一夜之間變成餘額嚴重短絀,何況法

理上有『後優從新』的原則,新政府應該正視此一問題,

而非一錯再錯,不知悔改。

六、挑戰2008之前,政府單位每年必須先自我挑戰

當前台灣經濟成長率已經不容易再像以前突飛猛進,挑戰

2008計劃,政府與民間共需負擔兩兆多元,財源是個大問

題,這是所有國人必須體認的事實,既然開源已經無法做

為收入來源的最好方法,因此,節流應該是政府部門致力

推動得方向,各級政府當戮力已赴。從政府歷年獎助工商

企業減免租稅措施(促產條例、獎參條例等)及提高民眾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等優惠政策來說,當景氣復甦經濟持續

成長階段時,的確對經濟發揮立竿見影效果,但是在進入

經濟成熟期甚至景氣衰退時期,這些優惠措施將造成國家

財政負面效應,再加上薪水階級薪資被減少狀況下,資本

支出及消費支出無法增加,惡性骨牌效應也就無法避免地

造成國家及全民傷害,近年我國國民租稅負擔率逐年下降

(如附件)約達14%左右,若提高稅率、取消租稅減免及

擴大稅基固然可增加政府收入,但是百業百姓卻又苦不堪

言,突發性的加稅與費率調漲方式,只能救一時卻救不了

一世。

(一)拼經濟要務實,做事情要老實:

去年經濟成長率達-2.9%,而經建會預估今年經濟成長率

可達3%以上,但不致太高,民間實質投資成長率由預估的

0.65%將可能降至0成長。在經發會屆滿週年同時,回首一

撇,云云眾生所期待的結果不免又讓人失望:失業率再創

新高、兩岸三通非但無明顯進展,「一邊一國論」更加深

執行困難度、上半年僑外來台投資金額較去年同期減少

46%、我國政府公共投資逐年降低、外貿政策「西進變南

向」…..慘不忍睹。政府必須真正務實展現拼經濟的行動

魄力,徹底刺激民間與公共投資成長,才能提振民間消

費,待提昇經濟成長後,財政必將得救。

(二)面對現實,降低債務

政府當局不能再一昧地知法犯法玩弄法律,逃避現實,法

律必須尊重,法規必須遵守,共識必須落實。當前國家總

負債將近有5兆,沉重的債務負擔下,當局者應當痛定思

痛,大刀闊斧地改善國家財政,眼前金融重建又給了全民

每人約4.5萬元的「強制負擔額」(10500億/2300萬

人),經濟委靡不振使得中央政府財政窘困,而地方政府

的自主財源稅捐又讓中央政府給剝奪了一些(土增稅減半

等),民間疾苦猶如雪上加霜。在九十年度中央政府自編

總決算-『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綜合平衡表(即中央政府

資產負債表)』(如附件)可看出總預算之負債比率(總

負債/淨值)達261%比八九年度之175%增加了近86%,理論

上此比率應小於100%;而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

債)達131.7%,理論上此比率應大於200%;另外,負債資

產比(總負債/總資產)達72.3%比八九年度也增加了近

10%,理論上應控制在50%以下,這些現象說明了中央政府

總資產是用債務換來的!流動比率又攸關政府償債能力,

也就是說中央政府要償還債款的能力會有問題!主政當局

似乎還不擔心,黎民百姓請先做好心理準備,以防政府宣

佈破產。國家領導人請面對現實,設法降低債務。

七、建議做法,力挽狂瀾

未免執政當局執迷不悟,一再沉淪,也未解救百姓

百業於水火,以下幾點建議呼籲當局嚴正以對,回歸法

制,並執行以下幾點措施:

第一、釋股收入必須依照預算法第72條規定,於買賣契約

權責確定後使得納入當年度歲入。

第二、年度決算平衡表應充分表達,並遵守從優從新之原

則,回歸預算法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依據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請定期公告國家整體債務

(含各種基金),並且誠實公佈。

第四、非營業基金長短期債務流量及存量接納入公共

債務法規範。

第五、修改公共債務法舉債方面流量存量之限制規定及提

高每年債務還本數(至少應以年度賦稅收入的10%作為基

本實際還本數)。

第六、停止再移用目前所謂的『以前年度累計餘絀』

科目,作融資調度之財源。

第七、國產局內各項無法變現的抵繳實物,應速謀對

策一次拍賣清結。

第八、累計未釋出的民營化股數,建議採「私募」方式,

洽特定法人承購,或儘速以海外釋股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