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鍵條文節錄
(相關條文全文詳如附件)
【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速改善基隆河排水防洪功能,解決基隆河
流域地區嚴重積水問題,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特制定
本條例。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四條(整治範圍)
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
之台北市、台北縣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第五條(經費來源)
為有效整治基隆河,改善排水防洪系統,其所
需經費應循特別預算辦理,並得發行公債,不受公共債務
法每年舉債上限之限制。
第七條(施行細則)
為有效執行本條例,達成整治目標,中央主管
機關得在不牴觸法律,不侵害人民權益範圍內,訂定各項
施行細則。
立法院對依據本條例所訂定之各項施行細則,認為有牴觸
法律、侵害人民權益之規定者,得逕行審查後,通知中央
主管機關予以修改或廢止。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水利法】
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
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行政院與台北市政府兩造爭議
台北市 行政院
直接爭議:
整治範圍權責
此條例精神即是以特別立法解決基隆河流域之
特殊問題,流經之行政區域自為流域之中
,中央不應排除台北市於本特別預算之外。 認定
台北市防洪計畫(如附件)非屬基隆河段。
所核定之三億元「員山子防洪工程」原係經建會責由經濟
部水利署辦理,非台北市要求補助項目。
間接爭議:
五月廿二日院會通過「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 行政
院會核定由經濟部呈報之「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
前期316.1億元預算中,由水利署統籌辦理224.77億、補
助台北縣49.75億、補助基隆市27.46億等,卻不包括台北
市府所提19.892億防洪工程所需經費。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直轄市水利防洪建設非屬中央補助範圍;縣市則屬之。
水利法第六條規定,水利區涉及兩縣市以上者,其水利
事業得由中央設置水利主管機關辦理。惟經濟部水利署雖
已成立,基隆河尚未依法公告為中央主管河川。
政治爭議:
水利署吳副署長與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均提出
反對意見,是案仍由游院長裁示通過。
該特別預算既由中央立法通過,自應統一編列預算,應依
補助台北縣與基隆市平等模式
。 主計處以中央財政困難,希望依循往例由市府
自籌經費。
一、行政院應尊重「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立法精神
(一) 行政院編列預算要「舉債」、又要「不受公債
法舉債上限」制約,就援引「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
條文;要「分配預算」、要「補助」卻用「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刻意排除台北市整治預算的做
法,予人有政治聯想。
(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條例位階既高於辦法,
行政院自應尊重立法精神「加速改善基隆河排水防洪功
能,解決基隆河流域地區嚴重積水問題」,將台北市19億
預算納入特別預算中。
二、請民進黨台北市立委表態支持選區選民權益
(一)南區:沈富雄、藍美津、郭正亮、段宜康
北區:羅文嘉、林重謨、王雪峰、卓榮泰
(二)縱然行政院有政治考量,但受台北市選民託付,應
共同為台北市民權益請命!此特別預算不但應該要全力支
持通過,更要兼顧那些長期支持您們的台北市選民。
三、行政院行政怠惰,應移請監院予以糾正
(一) 基隆河整治特別條例自去年十月卅一日公佈施
行迄今八個多月,行政院應有充分時間,依據預算法三十
四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
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
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
法院備查。」政院應公佈相關評估與防洪整治優先順序標
準。
(二) 惟本院程序委員會最後一次開會是在六月十一
日,此三百多億特別預算牽涉大台北地區與基隆市廣大民
眾權益,行政院卻拖到六月十四日才逕送特別預算到立
院。同時預算書內容僅有簡單之融資調度分析
、政事別、機關別(中央單位)、用途別、補助地方政府
經費彙總等
過於簡略,致使立院無足夠資料確實監督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