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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捍衛末期病人善終權益 刊載者:江綺雯委員 刊載日期:2002/07/18

民國八十九年立法委員江綺雯提案通過「安寧緩和醫療

條例」,造福國內每年十萬多名末期病患的善終權益,但

施行二年多來,因無法「撤除」已接受心肺復甦術之醫療

維生措施的重症末期病人,仍得不到安寧善終的權利,並

造成龐大醫療資源的浪費,因此,江立委提案修正部分條

文,除「不予」心肺復甦術外,已施行者仍得「撤除」心

肺復甦術之醫療維生措施,已於九十一年三讀通過。

事實上,此法審議前已引發各界多方討論,甚至將「自

然死」與「安樂死」劃上等號,衛生署曾實地調查各大醫

學中心、民間團體之意見,均對修法獲得肯定的回應,成

大醫學院教授趙可式指出,美國醫學會發佈的「醫師倫理

守則」明確表示,醫師不能殺人,但是醫師經病人或家屬

同意,且有明顯的醫學證據證明病人死亡已臨近,可以停

止治療行為。

江立委表示,歐、美、亞洲許多先進國家早已制定自然

死有別於安樂死的法案,國內三大宗教及五大安寧團體都

是堅決反對安樂死,希望衛生署加強宣導,化解國人可能

的錯誤認知。此外,本法初審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

生署最遲於民國九十三年起,將「自然死意願書」記錄健

保IC卡內,維護病患應享有的臨終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