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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硫案真相大白 刊載者:吳敦義委員 刊載日期:2003/07/07

立法委員吳敦義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地址:100 台北市青島東路10號 3510室

電話:02-86923780

日期:92年7 月7日 聯絡人:黃敬質

審計部調查高硫重劃弊案真相大白

( )在去年高雄市長選舉中名噪一時的高雄硫酸錏土

地重劃案,經監察院審計部半年多的深入調查,確認該公

司及參與重劃的代表有重大違失,致重劃案造成費用超

高、高硫權益受損,而這都是自謝長廷接任市長後所發

生。証實與前市長吳敦義、前副市長黃俊英都無關。

去年高雄市長選舉競爭激烈,民進黨為求脫困,指稱高硫

重劃案在吳敦義、黃俊英任內涉有弊端,使公有及高硫土

地權益受重大損失,而高硫公司董事長劉文慶及謝長廷競

選總部,更聯名以上述說詞在各大媒體刊登廣告,大肆批

評,但遭吳敦義、黃俊英列舉各項証據,反批謝長廷,並

指出這是謝長廷接任市長後在相關人士連結下才陸續產生

的弊端。

這件轟動一時的高硫弊案究竟是在吳敦義還是謝長廷任內

發生或主導?審計部歷經半年餘的調查,終於水落石出,

也使本案真相大白。

審計部表示,高雄硫酸錏公司參與高市第三十一期前鎮區

憲德段自辦市地重劃案中,「其參與重劃之代表,顯有違

失,且情節重大」,將依審計法第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十六條規定,報請監察院鑒核。

審計部函監察院的報告顯示,本案涉及的關鍵時間點,是

在八十七年的十二月二十八日(當時吳敦義已經在十二月

二十五日卸任)。當天該公司參與研訂市地重劃章程草案

時,曾提出章程應按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基本精神研訂,

將持有土地面積過半者之同意,列為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

必要條件,但未獲與會籌備委員採納。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章程

時,也未將持有土地面積過半數之同意權納入章程。嗣該

公司總經理為維護公司權益,乃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召集公司各主管與重劃會理事長、理事等人研商,作成四

點建議,並經重劃會理事長允諾重劃會同意依規定程序辦

理,其中第三點「建議土地所有權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之條款列入重劃會章程,作為表決通過之必要條件-----

」,該公司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檢送該提案,請重劃

會召開第二次理事會時列入議程,惟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召

開之第二次理事會,仍未將該公司上述提案排入議程討

論,又該公司雖分別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及五月二十六

日召開之第三次理事會及第二次會員大會中,以臨時動議

提案修正重劃會章程第七條條文,但仍遭否決。公司之代

表未再據理力爭,也未及時撤銷自辦重劃計畫,以致高硫

公司雖然擁有高達59.61%的土地,卻只有一席重劃會理

事,無法主導重劃,致於審議地價時,公司應負擔之抵費

地因而增加了6,694平方公尺,公司損失達八億餘元,且

對重劃費用高達每公頃五千二百餘萬元,較高雄市第二十

九期內惟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案之每公頃二千五百餘萬

元,超逾一倍。對土地分配位次有諸多疑慮,亦未據理力

爭,而公司於發現重劃結果將造成公司權益受損時,仍未

及時撤銷自辦市地重劃或請高雄市政府以公辦方式處理。

審計部指出:高硫公司擁有該重劃區59.61%之土地,卻未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

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

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規定之有利條件,堅持修改

重劃會章程,而放棄重劃主導權,且於獲知有心人士藉用

人頭掌控重劃,亦未依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第二項:「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實施重劃確有困難

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核定後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廢止

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之規定,適時

阻止或採取退出重劃等必要措施。該公司以申請停辦將不

利申請股票上櫃,恐須負起民營化失敗責任之說辭,難謂

適當。

根據審計部調查報告指出,重劃會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

十八日檢附重劃區重劃後土地分配位次同意書,徵求該公

司同意,案經主辦部門簽請前董事長核示,並會請該公司

政風室表示意見,略以:「----本公司重劃前土地為

139,455.14平方公尺,重劃後土地62,611.33平方公尺,

平均分配比率為44.89%,負擔費用高達11.10%,非常不合

理,何況重劃工程迄未動工,究竟使用若干費用?實際結

算若干?抵費地分配位次在那?均尚未發生,如何能逕行

分配土地?土地位次分配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

條規定:『----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為準----

』,本公司土地被劃分為二,且距離相距甚遠,影響整體

開發,功能驟減,不合經濟效益,如為迎合當初規劃之不

周全,退求其次,仍應以停車場邊之商B地段分配為宜,

又預定分配本公司之商A地段,其地價每平方公尺全為

63,600元,顯然不合理,應予合理修訂,此乃為維護公司

權益之具體作為。」另據該公司總經理稱,經理部門為維

護公司權益,爭取土地有效利用,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

日前董事長召集相關人員研商時,曾建請前董事長並獲同

意於九月十一日第四次會員大會時爭取土地改分配,視爭

取情形後再決定是否發同意,惟該公司前董事長卻於當日

即批示發函同意。由於批示與當日研商結論不一致,經辦

單位乃再簽請暫緩發文,前後歷經四次(八十九年九月十

一日,十四日,十九日及十月五日)簽辦,該公司前董事

長仍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正式發文同意。本重劃案該公

司參與重劃代表於總經理及經理部門對土地配次仍有諸多

疑義情況下,未能據理力爭已疏失在先,事後又未在公告

期間內提出異議,且發同意函,肇致公司權益受損,顯有

違失。

由於市地的重劃,不論公辦自辦,高雄市政府都是最後的

監督與核准單位,上述所有重劃案之各項發展皆在謝長廷

接任市長後發生,雖然選舉已過,但審計部的調查報告終

於讓真相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