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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員工是勞工,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09/15

大法官候選人許宗力公開表示:

國營事業員工是勞工,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時間:92年9月15日(一)上午10:30

地點:立法院議場

與會者:立法委員 林惠官

大法官候選人 許宗力 教授

內容:

立委林惠官諮詢時表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民國三十二年制定)及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民國七

十三年制定), 將國營事業員工之定位由「公務員」改

為「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也就是說國家認為該類人

員之身分誠屬勞工,始為法律變更。因為國營事業員工之

身分仍不夠明確,故在該法律的規範下,造成人民諸多不

變,對人民權益諸多侵害,所以行政機關至少用了22個行

政解釋令下去解釋該法,便宜行事。惟行政機關是統治

者,實務上任由行政機關統治者採取對自己有利解釋,認

定公務員是對行政機關有利時,就說是公務員,認定勞工

是對行政機關有利時,就說是勞工。這樣就是任由行政機

關擴大解釋,犧牲勞工權益!

所以今天在立委林惠官的請益之下,大法官候選人許宗力

以他專業的法律素養表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國營事

業員工,其身分應屬勞工,同時不應以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之。

立委林惠官與大法官候選人許宗力的諮詢後,立委林惠官

進一步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勞動基準法第八十

四條有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