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朋友自不能工作之第2天就可領補助費了!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22
於92年12月22日,立法院衛生環境暨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勞工保險條例,在林惠官委員的堅持及努力之下,勞工保
險條例第33條修正為:「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
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
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
普通疾病助費。」
換言之,今後勞工朋友如果因為受傷而不能工作,不需要
等到第四天,第二天就可以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
助費了。相信在經濟不景氣的現在,這對受傷不能工作的
弱勢勞工朋友來說是最好的聖誕禮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