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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條例中所有「殘廢」應修正為「身心障礙」 刊載者:林惠官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22

針對國民黨黨團提案將「殘廢」修正為「障礙」,惠官給

予高度肯定,因為一旦將「殘廢」修正為「障礙」,將可

以造福更多弱勢朋友。

不過惠官更進一步認為.身心障礙更能取代障礙.

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公布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簡稱身

保法),以「身心障礙者」取代「殘障者」,第一個目的

是要突顯「障礙」可以是來自「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

素」,也可能是來自「社會的限制」;第二個目的是要擴

大殘障福利的適用範圍,讓一些確實有醫療、教育、福利

等需求的人,可以納入被照顧的範圍內。

不過這裡有值得我們注意的一點就是,「殘廢」及「障

礙」都是醫學專有名詞,兩者的層度不同,如果依照國民

黨黨團修正通過後,將來落實上將會產生問題,因為我們

由國民黨黨團提出修正的理由當中,我們會認為國民黨只

是為了因應憲法文字的改變及改變「殘廢」帶來的負面觀

感,才將「殘廢」修正為「障礙」的。如果修正的目的是

這樣,就沒有辦法造福更多的弱勢朋友。所以本席提出這

樣的一點質疑。請問障礙的範圍到底是什麼?

身心障礙的人數越來越多,現在有六成的身障朋友表示,

他們最需要的就是「社會福利」方面的照顧,身障朋友要

過生活確實比一般人更辛苦,所以我們更要照顧他們,因

此這裡的「障礙」至少要包括身心障礙者第3條所訂的身

心障礙者。

在惠官的努力之下.終獲得在場委員的支持.故所有條文中

關於「殘廢(障)」皆修正為「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