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侯委員水盛、邱委員彰等三十二人,鑑於海峽
兩岸分屬不同政治實體,在交流日益頻繁下,正式及非正
式往來、談判機會漸多,其中涉及事項多屬國際事務,其
性質並非單純內政事項,在立法需有更專業的監督,故提
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修正案,將大陸事務
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掌理事項之相關議案改由立法院外交
委員會審議。特此提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 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關係為政治問題,國際上多
數國家在中共牽制下,或多或少都發表過類似「一個中
國」之言論,但是台灣地區五十年來,透過經貿、文化交
流,已與全球一百多個國家建立交流管道,在國際舞台上
已經佔有一席之地,無論就國際法觀點或政治現實,都不
能否認台灣擁有自己的主權,且不隸屬於任何國家,因此
與中國大陸之關係無論形式上或實質上都屬於國際外交事
務,並不會因中國大陸的刻意打壓而否定台灣存在之事
實。
二、 台灣具有完整且獨立之主權,中國大陸雖使用
一切手段企圖矮化台灣,即使國際上正式承認台灣之國家
數目少於中國大陸,但仍無損台灣為一政治實體之事實,
因此中國大陸與台灣之雙邊往來在實質上已經屬於「國家
對國家」之國際事務,而非單純「一個中國」概念下的
「內政問題」,亦即,兩岸關係實質上已經屬於國際外交
事務。
三、 因此,除非台灣自甘墮落、承認是中國的一
省,否則就應該將兩岸交流明確定義為「國際事務」,因
而大陸政策及大陸委員會之定位應屬外交範疇,在立法院
接受更專業的監督,因此,在委員會功能及事務分配上,
應該將該部分相關議案交由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理,如此
才能讓大陸政策與整個外交政策接軌,追求台灣在國際上
之最大利益。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與現行法
對照表
第五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
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原住
民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
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查外交及僑務政策、大陸政
策、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有關外交部、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科技、資訊及公共工程政
策及有關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技術處、交
通部電信總局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掌理之事項。
四、國防委員會:審查國防政策、戒嚴案及退除役官兵
輔導政策及其他有關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掌理之事項。
五、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經濟建設、
公平交易及能源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
之議案。
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
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
陸、原住民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
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查外交及僑務政策、宣戰
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有關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掌理
事項之議案。
三、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科技、資訊及公共工程政
策及有關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技術處、交
通部電信總局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掌理之事項。
四、國防委員會:審查國防政策、戒嚴案及退除役官兵
輔導政策及其他有關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掌理之事項。
五、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經濟建設、
公平交易及能源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
之議案。 現行條文
一、 修正第一款、第二款,將大陸政策及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掌理事項改由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理。
說明
六、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政策即有關財政部及中央銀
行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預算案決算審核報告案及
有關主計審計等事項之議案。
八、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及文化政策即有關教
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館、行政院
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掌理
事項之議案。
九、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政策及有關交通部掌理事項
之議案。
十、司法委員會:審查民刑訴訟法案、大赦案、及其他
有關法務部掌理事項之議案。
十一、法制委員會:審查有關官制官規之政府機關組
織、研考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
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十二、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及
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內政
部社會司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
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 修正
條文
六、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政策即有關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預算案決算審核報告案及
有關主計審計等事項之議案。
八、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及文化政策即有關教
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館、行政院
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掌理
事項之議案。
九、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政策及有關交通部掌理事項
之議案。
十、司法委員會:審查民刑訴訟法案、大赦案、及其他
有關法務部掌理事項之議案。
十一、法制委員會:審查有關官制官規之政府機關組
織、研考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
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十二、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及
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內政
部社會司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
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