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電信法修正案 刊載者:邱彰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01

電信法修正案大體討論

3月28日,有多家地下電台一起走上街頭,抗議電信總局

動不動就祭出電信法第58條第3項「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

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二十萬以下罰金」來抄台,不但抓人、罰錢、還將

其器材全部沒入。

身為執政黨的立法委員,我看到這則新聞真的很心痛,以

前在威權體制時代,人民的權利受到限制,言論和新聞自

由更受到壓迫。而控制廣播頻道,是當時箝制言論自由和

新聞自由的利器。好不容易政黨輪替,人民開始當家作

主,我們必須揚棄這種違憲的法律及高壓取締方式。

廣電法第四條規定,「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

同新聞局規劃支配」。根據此條文,電波頻率既為國家所

有,就是屬於全國人民,而非政府所獨斷獨享,政府不是

權利人,只是管理者,所以政府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

的責任,妥善的分配和利用廣播頻道,而不是用政府的名

義恣意妄為,以頻道的主人自居。

現在本席就舉幾個例子,讓大家看看,這樣的頻道分配方

式,到底公不公平?從1993年起,新聞局雖然分批開放十

個梯次的頻道申請,但是國民黨黨營的「中廣公司」仍然

保有將近70個頻道(調頻30台、調幅39台)佔全台開放頻

道的將近30%,一家民營電台佔有這麼龐大的頻道資源,

這公平嗎?合理嗎?

很多業者申請到頻道之後,就變相將其轉賣出去,例如

FM98.1全民電台,賣給趙少康,改名為News98。FM98.9人

人電台轉賣,改名為Power989。頻道轉賣的行為是違反廣

電法第四條第二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

規定,但交通部從來不追查。

理論上,調頻FM88~108MHz可以容納100個頻道,以台北地

區為例,目前僅開放26個,多數棄置不用。頻道資源稀

少,競逐者眾,應該儘量開放、善加利用,但政府卻反其

道而行,寧願閒置頻道也不肯開放,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電波頻率是屬於全民共有的,廣電法、電信法中對於頻道

申請的核准制,本已有限制言論自由的違憲疑慮,再加上

電信總局動輒對地下電台進行抄台的粗暴手段,更使人民

感到反感,因此廣電法和電信法有修法之必要:

1) 將第二條定義「電信事業」包括:廣播電台、

無線電視台,像美國就是這樣,准許廣播電台、無線電視

台經營無線事業,根據民進黨和親民黨版第十四條「技術

中立」原則,廣播業者本來就可做副載波的經營。

2) 根據白皮書,對於不可重複使用或無法和諧有

效共用的頻道,朝拍賣及其他公開方式釋出。修正第十二

條第九項,就不會有地下電台違反第五十八條被抄台,而

要求釋憲,及要求民意代表為其主持正義的困擾。

茲修訂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九項如下: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交通部得考量開放政策

之目標、電信市場之情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

之需要,採公開招標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刪除「評審

制」三字)再加入「對於透過公開招標程序取得籌設同意

書、特許執照、或頻率使用權者,應許其出租、出借、轉

讓或設定擔保,避免稀有資源之浪費。」以上字樣於

後。

提案通過電信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條文,修正如下:「前

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

定。」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二項:

一、主管機關對於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七項各項電信業務之

特許,如涉及電信稀有資源之分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採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為原則。

二、有關電信法部份修正草案增訂第二十條之一電信號碼

之管理規定內容,已核配之電信號碼「並得收取費用」,

應加註附帶緩衝三至五年期間方可實施,以符因電信開放

降低費率及提升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