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修正案大體討論
3月28日,有多家地下電台一起走上街頭,抗議電信總局
動不動就祭出電信法第58條第3項「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
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二十萬以下罰金」來抄台,不但抓人、罰錢、還將
其器材全部沒入。
身為執政黨的立法委員,我看到這則新聞真的很心痛,以
前在威權體制時代,人民的權利受到限制,言論和新聞自
由更受到壓迫。而控制廣播頻道,是當時箝制言論自由和
新聞自由的利器。好不容易政黨輪替,人民開始當家作
主,我們必須揚棄這種違憲的法律及高壓取締方式。
廣電法第四條規定,「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
同新聞局規劃支配」。根據此條文,電波頻率既為國家所
有,就是屬於全國人民,而非政府所獨斷獨享,政府不是
權利人,只是管理者,所以政府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
的責任,妥善的分配和利用廣播頻道,而不是用政府的名
義恣意妄為,以頻道的主人自居。
現在本席就舉幾個例子,讓大家看看,這樣的頻道分配方
式,到底公不公平?從1993年起,新聞局雖然分批開放十
個梯次的頻道申請,但是國民黨黨營的「中廣公司」仍然
保有將近70個頻道(調頻30台、調幅39台)佔全台開放頻
道的將近30%,一家民營電台佔有這麼龐大的頻道資源,
這公平嗎?合理嗎?
很多業者申請到頻道之後,就變相將其轉賣出去,例如
FM98.1全民電台,賣給趙少康,改名為News98。FM98.9人
人電台轉賣,改名為Power989。頻道轉賣的行為是違反廣
電法第四條第二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
規定,但交通部從來不追查。
理論上,調頻FM88~108MHz可以容納100個頻道,以台北地
區為例,目前僅開放26個,多數棄置不用。頻道資源稀
少,競逐者眾,應該儘量開放、善加利用,但政府卻反其
道而行,寧願閒置頻道也不肯開放,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電波頻率是屬於全民共有的,廣電法、電信法中對於頻道
申請的核准制,本已有限制言論自由的違憲疑慮,再加上
電信總局動輒對地下電台進行抄台的粗暴手段,更使人民
感到反感,因此廣電法和電信法有修法之必要:
1) 將第二條定義「電信事業」包括:廣播電台、
無線電視台,像美國就是這樣,准許廣播電台、無線電視
台經營無線事業,根據民進黨和親民黨版第十四條「技術
中立」原則,廣播業者本來就可做副載波的經營。
2) 根據白皮書,對於不可重複使用或無法和諧有
效共用的頻道,朝拍賣及其他公開方式釋出。修正第十二
條第九項,就不會有地下電台違反第五十八條被抄台,而
要求釋憲,及要求民意代表為其主持正義的困擾。
茲修訂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九項如下: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交通部得考量開放政策
之目標、電信市場之情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
之需要,採公開招標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刪除「評審
制」三字)再加入「對於透過公開招標程序取得籌設同意
書、特許執照、或頻率使用權者,應許其出租、出借、轉
讓或設定擔保,避免稀有資源之浪費。」以上字樣於
後。
提案通過電信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條文,修正如下:「前
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
定。」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二項:
一、主管機關對於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七項各項電信業務之
特許,如涉及電信稀有資源之分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採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為原則。
二、有關電信法部份修正草案增訂第二十條之一電信號碼
之管理規定內容,已核配之電信號碼「並得收取費用」,
應加註附帶緩衝三至五年期間方可實施,以符因電信開放
降低費率及提升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