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許淵國辦公室記者會 92.10.19 新聞稿
昔日,陳水扁委員拒絕被李總統閹割
今天,陳水扁總統閹割了陳水扁委員
時間:92年10月19日(星期日)上午10:00
地點:中興大樓107室(濟南路一段3之1號1樓)
主持人:許淵國委員
來賓: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申佩璜司長
陳水扁總統於今(92)年8月21日與巴拿馬總統簽署「中巴
自由貿易協定」,以「先上車後補票」的方式,總統簽署
完了才送行政院會與立法院要求追認。雖然立法院於10月
1日三讀通過本締約案,但是立法委員許淵國嚴正抗議
「總統作秀、違憲外交」!表示將向監察院糾舉陳水扁總
統,彈劾游錫堃院長、簡又新部長!
回顧民國79年,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授權外交部長錢復與
多明尼加簽署引渡條約,簽署後甫送行政院會決議,於80
年補送立院審議。時任立法委員的陳水扁在院會與委員會
中對此違憲程序提出多次強烈抨擊,陳前委員水扁發言指
出「本席認為,本院委員對條約案的議決權遭到閹割,這
是一個嚴肅的課題,不能和稀泥。我們應凸顯問題的嚴重
性,使未來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十三年前,陳前委員水扁凸顯了立法權遭閹割的嚴重性,
十三年後讓此一嚴重問題再次發生的竟然是陳總統,真是
物換星移、令人瞠目結舌!
十三年前,陳前委員水扁數度義正辭嚴拒絕被李登輝總統
閹割,但是十三年後的今天,陳水扁總統卻自己動手閹割
了陳委員,更是情何以堪?
政黨輪替後雖使昔日立委成為今日元首,換了位子卻換了
腦袋,「民主進步」儼然「原地踏步」,甚至「民主退
步」,真是令人遺憾!
許淵國指出,依憲法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
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憲法第58條第2項規
定:「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
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第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
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
權。」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外交部「訂定條約及協
定處理準則」所作釋字第329號釋憲文主文,與絕大多數
憲法學者都認為,總統的締約權行使「依本憲法規定」係
指: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依條約及協定性質,由行政
院所屬部會提案經行政院會為「通過」之議決,送立法院
院會「通過」之議決,總統始行憲法第38條規定行使締約
權。憲政程序之規定係基於民主政治精神,落實分權及監
督制衡,以防止專擅獨裁。
民國80年,行政院將已簽署之「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
國引渡條約」送交立法院追認時,陳前委員水扁在院會發
言指出「本席認為,本院委員對條約案的議決權遭到閹
割,這是一個嚴肅的課題,不能和稀泥。我們應凸顯問題
的嚴重性,使未來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諷刺地,昔日陳前委員水扁數度義正辭嚴拒絕立法權李前
總統登輝閹割,但是十三年後的今天,陳水扁總統卻自己
動手閹割了陳水扁委員!十三年前,陳前委員凸顯了立法
權遭閹割的嚴重性,十三年後讓此一嚴重問題再次發生的
竟然是陳總統,真是物換星移、令人瞠目結舌!
今日陳水扁總統不惜以違反憲政程序之專擅獨裁作為,急
迫地於中美洲元首高峰會後逕行與巴拿馬簽署自由貿易協
定,不外是希望在全民面前展現「拼外交」的實績,轉移
全民對政府執政三年來在經濟與外交無所成就的批判。
而立法院明知總統專擅獨裁,視「憲政程序」於無物,但
卻被迫於本(92)年10月1日院會通過追認總統簽署效力,
許淵國委員不諱言原因有三:
(一) 中華民國外交日益困難,立法院亦肯定「中巴
自由貿易協定」之正面價值,若以違反憲政程序不予追
認,勢必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誠信
(二) 感慨近年我國民主已流於民粹政治,恐怕執政
黨再次簡化成「在野黨杯葛執政黨拼外交」,而模糊違反
憲政程序真相之焦點。
立法院在此種情形下,只能在總統脅迫下為通過之議決,
代表人民的立法院被蹧蹋至此,猶如「被施暴者還要幫施
暴者鼓掌圍勢」,叫立法院情何以堪!!
姑且不論條約實質內容問題,當總統枉顧程序率先與他國
締約的那一刻起,別說SAY NO,立法院就連修改的
空間都沒有;因為如果否決或修改的話,勢必嚴重影響國
家對外誠信。立法院至此只剩放行的選擇。
這種只能照單全收的審議權,剝奪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
正是當年陳水扁委員所大力反對,不惜以「立法院遭到閹
割」一辭表達抗議的重點所在;這同時也是人民選擇讓政
黨輪替的原因之一。只是政黨輪替後,昔日立委成為今日
元首,換了位子也換了腦袋,「民主進步」儼然「原地踏
步」,甚至「民主退步」,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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