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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總統閹割了陳水扁委員 刊載者:許淵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19

立法委員許淵國辦公室記者會 92.10.19 新聞稿

昔日,陳水扁委員拒絕被李總統閹割

今天,陳水扁總統閹割了陳水扁委員

時間:92年10月19日(星期日)上午10:00

地點:中興大樓107室(濟南路一段3之1號1樓)

主持人:許淵國委員

來賓: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申佩璜司長

陳水扁總統於今(92)年8月21日與巴拿馬總統簽署「中巴

自由貿易協定」,以「先上車後補票」的方式,總統簽署

完了才送行政院會與立法院要求追認。雖然立法院於10月

1日三讀通過本締約案,但是立法委員許淵國嚴正抗議

「總統作秀、違憲外交」!表示將向監察院糾舉陳水扁總

統,彈劾游錫堃院長、簡又新部長!

回顧民國79年,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授權外交部長錢復與

多明尼加簽署引渡條約,簽署後甫送行政院會決議,於80

年補送立院審議。時任立法委員的陳水扁在院會與委員會

中對此違憲程序提出多次強烈抨擊,陳前委員水扁發言指

出「本席認為,本院委員對條約案的議決權遭到閹割,這

是一個嚴肅的課題,不能和稀泥。我們應凸顯問題的嚴重

性,使未來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十三年前,陳前委員水扁凸顯了立法權遭閹割的嚴重性,

十三年後讓此一嚴重問題再次發生的竟然是陳總統,真是

物換星移、令人瞠目結舌!

十三年前,陳前委員水扁數度義正辭嚴拒絕被李登輝總統

閹割,但是十三年後的今天,陳水扁總統卻自己動手閹割

了陳委員,更是情何以堪?

政黨輪替後雖使昔日立委成為今日元首,換了位子卻換了

腦袋,「民主進步」儼然「原地踏步」,甚至「民主退

步」,真是令人遺憾!

許淵國指出,依憲法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

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憲法第58條第2項規

定:「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

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第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

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

權。」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外交部「訂定條約及協

定處理準則」所作釋字第329號釋憲文主文,與絕大多數

憲法學者都認為,總統的締約權行使「依本憲法規定」係

指: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依條約及協定性質,由行政

院所屬部會提案經行政院會為「通過」之議決,送立法院

院會「通過」之議決,總統始行憲法第38條規定行使締約

權。憲政程序之規定係基於民主政治精神,落實分權及監

督制衡,以防止專擅獨裁。

民國80年,行政院將已簽署之「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

國引渡條約」送交立法院追認時,陳前委員水扁在院會發

言指出「本席認為,本院委員對條約案的議決權遭到閹

割,這是一個嚴肅的課題,不能和稀泥。我們應凸顯問題

的嚴重性,使未來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諷刺地,昔日陳前委員水扁數度義正辭嚴拒絕立法權李前

總統登輝閹割,但是十三年後的今天,陳水扁總統卻自己

動手閹割了陳水扁委員!十三年前,陳前委員凸顯了立法

權遭閹割的嚴重性,十三年後讓此一嚴重問題再次發生的

竟然是陳總統,真是物換星移、令人瞠目結舌!

今日陳水扁總統不惜以違反憲政程序之專擅獨裁作為,急

迫地於中美洲元首高峰會後逕行與巴拿馬簽署自由貿易協

定,不外是希望在全民面前展現「拼外交」的實績,轉移

全民對政府執政三年來在經濟與外交無所成就的批判。

而立法院明知總統專擅獨裁,視「憲政程序」於無物,但

卻被迫於本(92)年10月1日院會通過追認總統簽署效力,

許淵國委員不諱言原因有三:

(一) 中華民國外交日益困難,立法院亦肯定「中巴

自由貿易協定」之正面價值,若以違反憲政程序不予追

認,勢必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誠信

(二) 感慨近年我國民主已流於民粹政治,恐怕執政

黨再次簡化成「在野黨杯葛執政黨拼外交」,而模糊違反

憲政程序真相之焦點。

立法院在此種情形下,只能在總統脅迫下為通過之議決,

代表人民的立法院被蹧蹋至此,猶如「被施暴者還要幫施

暴者鼓掌圍勢」,叫立法院情何以堪!!

姑且不論條約實質內容問題,當總統枉顧程序率先與他國

締約的那一刻起,別說SAY NO,立法院就連修改的

空間都沒有;因為如果否決或修改的話,勢必嚴重影響國

家對外誠信。立法院至此只剩放行的選擇。

這種只能照單全收的審議權,剝奪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

正是當年陳水扁委員所大力反對,不惜以「立法院遭到閹

割」一辭表達抗議的重點所在;這同時也是人民選擇讓政

黨輪替的原因之一。只是政黨輪替後,昔日立委成為今日

元首,換了位子也換了腦袋,「民主進步」儼然「原地踏

步」,甚至「民主退步」,令人遺憾!

聯絡人:23586688 黃雅貞 范志恆 ly10934a@l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