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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第八條修正案審查 刊載者:許淵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3/06/02

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修正案,教育委員會通過增

列 : 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同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另定之,不受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人立法委員許淵國於第五屆

第三會期最後一次委員會議程(六月一日)下午安排審查幼

稚教育法第八條修正案,提案明定幼稚園「每班設置導師

一名」。

提案人許淵國委員說明指出國小以上各級學校教育對於

「每班設置導師一名」均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請參考附

表),卻只有職司國家幼苗首段教育之幼教教師,因幼稚

教育法未予明列「每班設置導師一名」規定,致使幼教教

師雖長年肩負保育之責、導護之實,卻無法享有導師保

障,幼教教師同負其責卻無法同享其權。

朝野立委對於本修正案咸表認同,惟教育部表示若通過此

修正案,在無配套措施下,全國公立幼稚園導師依同法第

十三條規定應比照國小規定每月發放二千元導師費,一年

將增加七千多萬的預算,此外影響所及更將涉及是否由地

方政府買單,以及私立幼稚園乃至於托兒所是否比照辦理

之爭議。因此,再經過協商後,朝野同意修正為增列「其

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同地方教育主

管機關另定之,不受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