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第八條修正案審查
刊載者:許淵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3/06/02
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修正案,教育委員會通過增
列 : 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同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另定之,不受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人立法委員許淵國於第五屆
第三會期最後一次委員會議程(六月一日)下午安排審查幼
稚教育法第八條修正案,提案明定幼稚園「每班設置導師
一名」。
提案人許淵國委員說明指出國小以上各級學校教育對於
「每班設置導師一名」均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請參考附
表),卻只有職司國家幼苗首段教育之幼教教師,因幼稚
教育法未予明列「每班設置導師一名」規定,致使幼教教
師雖長年肩負保育之責、導護之實,卻無法享有導師保
障,幼教教師同負其責卻無法同享其權。
朝野立委對於本修正案咸表認同,惟教育部表示若通過此
修正案,在無配套措施下,全國公立幼稚園導師依同法第
十三條規定應比照國小規定每月發放二千元導師費,一年
將增加七千多萬的預算,此外影響所及更將涉及是否由地
方政府買單,以及私立幼稚園乃至於托兒所是否比照辦理
之爭議。因此,再經過協商後,朝野同意修正為增列「其
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同地方教育主
管機關另定之,不受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