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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期間土地房屋稅率依原自用住宅稅率辦理 刊載者:許淵國委員 刊載日期:2004/01/27

查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

時,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

值稅規定之適用,前經本部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台財稅字第

○九一○四五二五六一號令釋在案;惟土地為信託財產

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

(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

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

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

九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

或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

地增值稅。至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情形下,如委託人(原

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基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之目的,

而將其土地所有權信託移轉與受託人,且委託人與受益人

同屬一人(自益信託),其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持

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如符合上述規定者,亦准依拆

除改建相關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

值稅。

http://dotsearch.dot.gov.tw/Searchnew/show.asp?

id=638

自益信託之土地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

違背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新發布解釋令,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住宅用地使

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和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期間的

自益信託,准以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千分之二,及土地

增值稅,比現行課徵一般稅率大幅降稅!

財政部表示,依照九十一年五月發布的解釋令,凡信

託的土地,要改採一般案件課稅,土地稅課千分之一○,

土地增值稅課百分之四○%、五○%、六○%(減半徵收

以後,稅率為二○%、二五%、三○%)。

財政部昨天新發布解釋補充,上述依照一般稅率課稅

的基本精神還是維持,但是有二種例外的情形,可以採自

用住宅課稅,土地稅只要課千分之二%,土增稅只課一

○%(減半後課五%),和現行依照一般稅率課徵,相差

懸殊,等於是大利多。

財政部表示,第一種例外的情況是,土地交付信託財

產後,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

個人,也就是稱為自益信託時,而且地上房屋依舊提供委

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用,和信託目的沒有

違背,則委託人可以視同土地所有權人,並符合土地稅法

第九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

間或出售土地時,可以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及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很多禁治產人(如智障者)的家庭,為其

不動產做信託,仍舊是自用住宅使用,和信託目的不相違

背,就可以用自用住宅稅率課稅。

財政部補充第二種例外情況為,在地上房屋拆除改建

期,委託人把土地所有權信託移轉給受託人,且是自益信

託性質,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在持有土地期間或出

售土地,可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

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