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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應儘速處置有毒廢棄物 刊載者:郭正亮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08

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台糖公司遲未處理該公司位於

屏東縣新埤鄉餉潭地區土地內之六千桶五氯酚有害廢液,

為避免儲存廢液之鐵桶鏽蝕致毒液溢流滲出,導致地下水

污染、影響當地居民身體健康、並引發民眾抗爭,本席要

求環保署、台糖公司應儘速委託合法業者於台灣境外為適

當之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環保署曾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九日委託工研院

就全國遭偷埋不明廢棄物場地進行評估,結果台糖公司位

於屏東縣新埤鄉餉潭地區之土地,被列為是需要清理之場

地。

而台糖公司則於八十八年八月二日依規定開挖並委託工研

院化驗,發現四千餘桶桶裝廢棄物,其中,三分之二為固

體廢棄物,三分之一為液體廢棄物;其後,該場地並陸續

於當年十一月三日至十二月十三日挖出六千桶桶裝廢棄

物。

二、該場地經環保署依「不明廢棄物場地危害評估計劃」

評估後,列為甲級應立即清理之場地,並因該場地為台糖

公司所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屏東縣政

府已責成台糖公司應優先進行清理計劃。

然而,台糖公司雖於八十九年二月完成廢棄物清除工作之

換桶作業(將埋下之廢棄物換桶並分類儲放於場地內),

但其中卻包括六千桶含有劇毒之五氯酚廢液,如不儘早處

理,其換裝之鐵桶恐將鏽蝕,導致溢流滲出、污染地下

水,影響當地居民身體健康。

三、經查,五氯酚之唯一的處理方法為燃燒法,但如無妥

善的燃燒及廢氣處理設備,勢將產生戴奧辛氣體之二次公

害,尤其如果採取就地處理,更勢必引發當地居民的強力

抗爭。

因此,為妥善處理五氯酚廢液之污染,本席強烈要求行政

院應立即督促協調環保署和台糖公司,儘速委託合法業者

於境外進行適當之處理,以免造成環境污染、引發民怨,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