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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財政、中央統籌分配款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03

郭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很

多縣市教育局同仁蒞臨,中午本席與他們餐敘,得知他們

對今天的會議感到有些無奈,因為議題繞來繞去都在原地

打轉。教育局希望解決的問題,第一是關於教育經費編列

與管理法中,有關百分之二十一點五的比率,其法律位階

有無可能因為之後訂定的法律,包括財劃法的修正,而產

生需要強化的地方?第二點就是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中百

分之二十一點五的比率規定,行政院有無可能灌了許多非

教育性質的支出,使其達到此規定?第三點是依照地方財

政基本需求所編列的教育經費的項目,是否能獲得保障,

而使教育局不需要跟縣市長或主計室、財政局爭取,就可

以列為地方教育的施政項目?以上幾點,請教育部及主計

處說明。

主席:請教育部黃部長答復。

黃部長榮村:主席、各位委員。副主計長也在教育部待

過,他對這些問題應該也很清楚,因此,我先就一般性的

問題回答。第一點,關於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中百分之二

十一點五的比率規定,此部分可能教育部必須列為政策來

改進,因為該法並未規定未達到此額度時,其責任分擔為

何?此點一定要想辦法補足。第二點關於該法位階問題,

只要能將責任分擔釐定清楚,法的位階為何根本不用擔

心,其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競合就不會有很嚴重的問題出

現,如果沒有弄清楚責任分擔,就會出現非常嚴重的問

題。第三點關於是否會將非教育性支出灌入百分之二十一

點五的名目下,我想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一定會謹慎地

控管此點可能性的發生。第四點關於教育局的保障問題,

我想跟之前提到的問題相關,只要把責任劃歸清楚,教育

局就可以不用去爭取。

主席:請主計處劉副主計長答復。

劉副主計長三錡:主席、各位委員。容我補充說明,教育

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百分之二十一點五規定的位階,在我

看來是對教育經費的特殊規定,財政收支劃分法是對財政

收支的劃分作一般性的規定,以我對法律的認知,相信應

該不會侵犯到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的規定。第二點關於教

育支出的內涵,教育界跟財主單位爭了十幾年,一直到現

在應該已經相當清楚。另外,教育主管機關是否需要爭取

其經費,在財政收支劃分法訂定之後,仍然只保障教育的

基本財政需求,如果其有特殊需求,還是必須與縣市長作

意見的溝通。

郭委員添財:本席再作三點說明,第一點關於教育經費編

列與管理法,其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位階應該是相同的,

而且財劃法是前法,因此,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其適

用的先後應該沒有疑義。不過,如果有什麼需要的話,請

部長再跟主計處或相關單位作強化的動作,這樣應該就可

以解決。第二點請部長了解,目前地方政府的支出,包括

很多退撫支出與公教人員的工作獎金、勞工的退休準備金

等,都已經被財主單位挪作教育經費支出,此點希望部長

或主計單位能為教育人員說一點話。第三點要向主計處請

教,在主計處的報告中提到,已納入地方基本財政需求計

畫之教育經費項目,各地方政府應依法編足,不得短編。

依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地方教育制度有適法

監督的權限,請問副主計長,如果地方政府對中央已經編

列的預算,包含特定補助預算,已經撥錢給地方,地方卻

收而不用的話,應該要如何監督?

劉副主計長三錡:這部分目前已經有考核辦法,只是考核

辦法沒有法源依據,因此,在財劃法制定後,將賦予其法

源依據。

郭委員添財:所以地方政府將錢隨便挪用,主計處也沒有

辦法?

劉副主計長三錡:不會的,還是有辦法。目前考核辦法所

採取的方式,就是在下年度扣補助款。

郭委員添財:現在本席請問教育部,是否有縣市政府對已

經納入基本財政需求的教育經費,未使用於教育事務上?

劉副主計長三錡:此部分的確有問題,或許教育部可以考

慮該怎麼解決。因為依照目前的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規

定,行政院的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必須核備每一縣市應編

列的數額,目前部分縣市沒有編足,將來會考量這個問

題。

郭委員添財:本席舉幾個例子請教育部處理,第一,在特

定補助方面,九十學年度一年級以三十五人編班,一到五

年級均是如此。另外,也執行了國中因為降低班級人數而

維持不減班的政策,但是班級人數不得低於三十人。九十

一學年度國中每班將以三十八人編班。假設第一年依此政

策實行,給該校特定補助後,第二年仍逐年加進人事費,

可是地方政府如果在編列九十二會計年度預算時,沒有按

照去年的額度編列,把錢吃掉了,請問,教育部如何處

理?

黃部長榮村:我想這個問題很簡單,第一,關於非教育用

途的問題,教育部有一些策略,會想辦法讓這些錢回歸正

常的用途,包含非教育部主管單位所為之挪用。第二,地

方教育經費的補助,必須經過教育部分配委員會之審議,

所以沒有太大問題。第三,關於小班制的問題,以前十二

項教改方案中就有小班方案,當編列了第一年的預算後,

但是第二年以後是以地方補助款的方式來運作。

郭委員添財:教育部將這些支出列到基本財政需求的項目

下,但這些本來是要用到小班政策上的啊!本席現在跟部

長說的話,請向地方政府轉達,因為我做過地方教育局

長,非常清楚地方教育局長沒有力量可以向政府表達這些

意見。簡單來說,是否請教育部會財政部、主計處,由行

政院行文地方政府,表明一、降低國中班級學生人數不減

班政策繼續進行中;二、中央已經將此經費撥給地方,如

果不執行,明年將扣除補助款。請問部長,是否可以此內

容行文?

黃部長榮村:本來就應該要朝這個目標做的,一般教育補

助款都有指定用途,是用在第二年的費用。

郭委員添財:但教育部沒有行文,地方教育局沒辦法做。

因為這筆款項會被縣市政府凍結,跟教育局長說沒收到這

筆錢。所以請行政院以相關部會的名義,行文地方政府表

明此政策繼續進行,而且錢已經撥出去,如不照做,明年

會扣補助款,此方式是否可行?

黃部長榮村:這個方式應該可行,因為本來一般教育補助

款本來就包含這個項目,只是多寫個公函給地方政府,不

會有什麼問題。

郭委員添財:可是沒寫這個公文,地方政府就不照做。另

外,有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問題,特種基金究竟屬於單

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其屬性不同。因此,希望部長與

副主計長明確答復,此基金是否要成立專戶,今年度未使

用完畢的經費,明年度可否循環使用。

黃部長榮村:教育部希望能將此基金轉為非營業循環基

金。

劉副主計長三錡:依照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規定,必

須設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當時在行政院討論時,所有縣

市政府都表示反對。不過,他們的反對是有道理的,因為

縣市政府本身的調度就有困難,雖然在教育立場上勢在必

行,可是還是必須取得均衡。如果以地方自治權而言,地

方財政調度權本來就屬於地方,地方政府如何運作是他們

的權限,因此,我們只能以協商的方式取得共識,不可能

以強制規定的方式規定他們一定要怎麼做。

黃部長榮村:郭委員是教育財政專家,應該了解因為地方

制度法的關係,中央與地方的政策一定需要槓桿才能取得

共識。依照委員的意思,我們也希望能改成非營業循環基

金,因此,我們所能使用的方式,就是利用手上的槓桿來

操作,可是我們也很擔心透過統籌分配款分下去之後,這

些槓桿就不能運作了,這點還請委員支持。

郭委員添財:總之,剛才本席所提三個論點,還請幾位就

教育經費保障的立場,監督這些經費不被灌水,而且能夠

確實專用來經營教育。最後請問部長,教育基本法第三條

規定,教育部必須執行全國性教育制度,並協調各地方教

育的發展。可是目前權限下放之後,卻發現教育部對地方

教育局表示,地方政府應本權責自行核處,因此,發生了

很多的問題。例如教科書議價、學生平安保險、教師聯合

介聘、協調統一聯合命題,還有過去教育人員徵選處訓的

問題,這些問題當然都是地方教育事務的權限,可是基於

整體教育、總體經濟效益的觀點,本席建議部長能適度的

協調整合,幫教育局做一些事情。

黃部長榮村:我完全同意,例如學生平安保險的問題,就

是透過全國教育局長會議,協調出由台中市政府出面統一

招標,這類的事情教育部隨時都願意做。

郭委員添財:儘量由教育部爭取其協合性,另外,本席提

出書面質詢,請部長書面答復。

主席:郭委員添財提出書面補充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

公報。

郭委員添財書面補充質詢:

案由: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目前全國中小學教科書各

縣市價格不一,建請建立國中小教科書全國統一議價,及

同一版本教科書不二價制度,避免不同縣市採用同一版本

教科書,價錢卻高低有別而影響學生及家長權益,出版業

者也不致因某些縣市政府過份殺價,為顧及成本而降低品

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八十五學年度審定本教科書全面開放實施,教科

書市場計價機能亦由教育部核價,轉由各縣市政府自行依

政府採購法與各出版業者議價。基於教科書之相關產品,

不同於一般產品做商品化之考量,其牽涉到整體國民教育

資源之公平、合理分配,在八十六學年度台北市政府教育

局正式邀集相關專家學者代表,召開教科書計價會議,訂

定出每單頁價格,做為教科書計價基礎。

二、目前各縣市為符合政府採購作業,均採自行與各

業者議價,在議價前會要求各業者提供已議價之縣市價

格,作為訂定底價參考。

三、一般各縣市價格會以台北市的價格為參考基礎,

因為台北市有一套各方均能接受的計價辦法,它是由學校

人員、教師代表、消基會代表及教育局行政人員組成「台

北市國民小學審定本教科圖書計價小組」負責研商教科書

計價公式等相關事宜。然後所有出版業者將教科書成本等

相關資料送至計價小組,由計價小組研商出一基本單頁價

格,出版業者依據此一基本單頁價格計算,每一本教科書

的價格,再公告給全台北市的國小使用,而各縣市價格不

同之原因有:

(一)書款由縣府編列預算來支付,但若遇到編列預

算不足,縣府會要求業者配合降價。

(二)書款由家長支付,但該縣市價格由縣府或縣府

委由另一單位來統一議價,議價以北市價格為參考,再比

照他縣市價格,再往下砍要求最低價。

前述諸現象易造成業者一味的削價,惡性競爭,使學

生學習品質無法提昇。

四、爰此,本席要求教育部儘速研擬教科圖書計價工

作,讓同一版本教科圖書,在不同縣市價格一致,如此才

能抵制惡性削價競爭,更藉以提昇教科圖書的內容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