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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之高中職新課程方案忽視法治教育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06/11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目前教育部規劃之高中職新課程方

案,忽視法治教育,建請教育部應增加高中職法律教育課

程,並設法提昇教學成效,俾能增進學生民主法治素養,

以利國家民主化、社會秩序化的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質詢內容:

一、當前社會脫序違法現象,層出不窮,青少年之犯罪事

件,更令人怵目驚心,政府再不重視法治教育,國本將為

之動搖。

二、高中職學生已年近或年滿十八歲,依法年滿十八歲在

公法上即是完全責任能力人,如有犯罪行為就要以成年犯

論處,在民法年滿二十歲即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因此,政

府有責任為高中職學生安排足夠且優質的法律教育課程。

三、目前高中僅開設公民課程計六學分,就其內容觀之,

法律部分約僅占六分之一;換言之,高中生的法律課程只

有一學分,與其他學科相較,顯有不足,且未列入升大學

的學科基本能力測驗,法律教育的課程未受到學校及學生

的重視。本席認為法律知識具有普世的價值,且與國民日

常生活息息相關,欲加強法治教育,原公民課程(可開設

四至六必修學分)仍應予保留外,在高中確有需要將法律

列為正式必修學科,其學分數不應低於四學分,則法律教

育課程自較能受到學校、學生及社會各界之重視。

四、目前高職有開設「法律與生活」二學分,另按學校性

質,加開相關法律學分,如商業類科開設有「民法與商事

法概論」四學分。當前教育部正推動高職轉型為綜合高中

政策,於部訂綜合高中課程中,竟取消原高職「法律與生

活」二學分的必修課程,原商業職業學校「民法與商事

法」四學分的必修課程也取消,僅開設公民二學分,就其

內容觀之,法律部分約僅占四分之一,換言之,法律教育

課程只有○?五學分。多數學校又以缺乏法律教育師資及

學生升學考試不考,不開設法律教育選修課程。教育機關

如此不重視法律教育,一再地將法律課程減少、由必修改

為選修,讓法律教育形同廢止,與國家民主化發展之需要

背道而馳,實令人費解。本席建請綜合高中或高職之法律

教育課程標準應與高中相同,至少應開設四學分必修課程

(原公民課程二學分與法律教育有關,仍應予保留),並

應將法律列入升學的學科基本能力測驗。

五、為避免因加考法律學科而增加學生升學準備之負擔,

其他社會學科考試範圍宜作適度的縮減。在命題上宜多參

照教育學理,俾能發揮導引正確之學習方法,促進教學之

成效。

六、要提供學生優質的法律教育課程,在培訓法治教育師

資及課程設計方面也要加強,如提供在職教師利用寒暑假

進修必要的法律學分,發展適切的課程教材,充實教學所

需之視聽設備及網路資源等。

七、本院審議之法律案一項一項的通過,本席卻見上述高

中職法律教育課程一刪再刪、一減再減,長期以來的忽視

法律教育,致學生對法律認識不足,國人民主法治素養不

足而導致諸多亂象,孰令致之!教育乃立國之根本,要把

「國之根」立的更紮實穩固,必須在教育上做整體的規劃

與推動,而法治教育之落實與否,尤為關鍵所在。

八、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及教育部重新檢討高中職新課

程方案,建請教育部應增加高中職法律教育課程,並設法

提昇教學成效,俾能增進國人民主法治素養,以利國家民

主化、社會秩序化的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就高中職新課程方案,忽視法治教育,建請增加高

中職法律教育課程,並設法提昇教學成效,增進學生民主

法治素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一、有

關高中課程方面:︵一︶鑑於社會之轉型發展、配合開放

多元化社會之需求,本部於八十四年十月修正發布﹁高級

中學課程標準﹂,並自八十八學年度起由一年級逐年適用

實施。本次修訂特色:其一為重視民主法治教育與公民教

育,將原屬社會學科之公民與班會、團體活動並列為﹁公

民教育學科﹂,其中團體活動包括週會、社團活動,且應

與公民科教學相互配合,以加強學生法治教育與道德教

育,並與﹁現代社會﹂等科目呼應配合,藉收理論與實踐

相輔相成之效。此外,依據現行﹁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其中選修科目中已納入﹁法學緒論﹂乙科,每週授課二至

四節,以連排為原則,希於學期上課中培養高中學生法治

觀念。︵二︶另為因應教育改革需求及配合國民中小學九

年一貫課程之實施,目前本部已成立﹁高級中學課程發展

委員會﹂及﹁高級中學課程總綱修訂小組﹂,著手進行高

中課程標準修訂工作。有關加強高中法治教育乙節,已錄

案留供修訂時之參考。二、有關高職及綜合高中課程方

面:︵一︶經查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業於﹁實施通

則﹂第一項﹁課程編制﹂第八條規定各科目教學或活動時

應融入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價值澄清等相關議題,俾以

充實學生學習內涵,並與日常生活密切配合。另於技職體

系一般科目﹁生活與科技﹂領域中,亦列有﹁法律與生

活﹂等科目供各校彈性開設。︵二︶又查本部業於九十年

五月十四日以台︵九○︶技︵三︶字第九○○六八五四八

號函請各技職校院開設﹁法治教育﹂正式課程或辦理相關

教學活動,並將執行成效自動上傳於﹁技職課程資源網

站﹂︵http://course.tvc.ntnu.edu.tw︶,以提供各界

參考應用;另亦函請本部技職體系一貫課程一般科目小組

研議討論是否將﹁法治教育﹂納入技職課程綱要中。

︵三︶至有關本部於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台︵九

一︶技︵一︶九一○五五五七五號函所頒布之﹁綜合高級

中課程綱要﹂部分,查上開課程綱要,業以明訂綜合高中

部訂必修課程應培養學生具有﹁遵守法治與團體規範,發

揮團隊合作精神﹂等十項基本能力;同時在部訂必修﹁公

民﹂科目中,學校可自訂相關法治教育課程供學生選修,

俾以培養守法精神與現代公民應具備之素質。有關郭委員

所提綜合高中或高職之法律教育課程標準應與高中相同,

至少應開設四學分必修課程之建議,已錄案納入﹁綜合高

級中學課程綱要﹂下次修訂之重要參考。三、有關培訓法

治師資及教師進修方面:︵一︶為落實相關法治教育及教

改政策,本部業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以台︵九一︶

師︵二︶字第九一○九二一八二號函及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以台︵八九︶師︵三︶字第八九一二二九一二○號函請各

師資培育機構除落實法治教育外,並應妥為宣導,且將各

青少年輔導、性侵害防治教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教

育、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等法治教育相關議題納入師資培育

課程中,以提昇師資之法治素養。︵二︶另為鼓勵各大專

校院、學術團體及財團法人,辦理﹁跨校性﹂技專校院教

師在職進修活動,以提昇教師專業成長,本部特訂定﹁教

育部辦理技專校院教師在職進修活動補助要點﹂,並將

﹁法治教育﹂明訂於該要之進修活動內容,俾以加強學校

教師﹁法治教育﹂教材編寫、教學方法、教學媒體應用、

學生輔導等相關能力。四、有關郭委員所提高中職新課程

規劃等相關建議,已錄案,留供本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