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目前高中(職)校長甄選辦法中積
分部分之設計顯然不當,因而造成實施以來不公平的現
象。因此,特建請行政院除了需重新檢討高中(職)校長
甄選辦法是否週延或有不當外,更應要求相關部會提出積
極解決之道,以免造成甄選公平性受到質疑,國中校長應
考之權益因而受到不當侵害,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目前教育部訂定之高中(職)校長甄選辦法,其在積
分部分高中(職)教師採計到科主任、組長層級屬七職
等,教育行政人員亦採計至七職等,唯國中教師不被採計
七職等的主任積分,顯然有厚此薄彼,造成不公平,以致
影響國中校長應考權益,值得檢討與重視。
二、在複試十五位委員,高中(職)缺額校長學校中有教
師代表、家長代表各一位,代表與甄試人員中若有該校之
教師,似有偏私而造成不公現象,因此為了增加公平性,
更為了廣徵人才,教育部應積極尋求因應之道,以減少對
與試人員的衝擊。
三、有鑑於此,行政院除須重新檢討高中(職)校長甄試
辦法,是否存在著瑕疵,造成公平性受到質疑,更應限制
原校教師報考原校校長之條件,以免招來無謂的怨言,更
讓真正的人才能受到拔擢與尊重。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針對高中︵職︶校長遴選辦法中積分部分之設計不
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一、查國
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積分表內,薦任第七職等或與其
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及高級中等學校組長、科主任年
資得採計為經歷年資。本案關於國中教師相當於薦任第七
職等主任年資建請予以採計乙節,錄案留供修訂該積分表
時參考。二、依﹁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
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遴委會委員之教師代表 ,應由
各該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學校選舉產生,家長代
表應由各該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學校推舉產生,
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
格。本案關於限制原校教師報考原校校長之條件,以繼遴
選公平性乙節,錄案留供修訂上開辦法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