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經濟部九十二年度科技專案,其中
歲入預算「科技研發成果收入」,經濟部技術處預估九十
二年度為四億五千萬元,僅佔一般性科技專案一二四億
二、六四二萬一千元之三.六。歲入之金額與政府投入之
資源顯然不成比例,為了有效運用科技專案經費,落實科
技研發成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目前國家財源拮据,然政府近年來每年仍投入上百億
元經費以供法人單位執行科技專案,如何落實並加強法人
單位之科技研發成果,實為首要之務。
二、科技專案歲入預算主要來源為一般性科技專案之執行
單位的繳庫數,其中又以科技研發成果收所佔比重最高,
雖然自九十一年度起該項科目收入逕行撥入國家科學技術
發展基金,經濟部不再編列,然經濟部對執行單位之研發
成果仍負有監督管考之責,因此有關各執行單位科技研發
成果收入之繳庫數,經濟部是否有訂定管考之標準?其繳
庫數比例為何?
三、爰此,本席要求經濟部重新檢討九十二年度一般性科
技專案各執行單位科技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數比例,並逐
年提高以確保科技專案經費之有效運用。
行政院答復內容:
對郭委員添財質詢之書面答復
郭委員就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究計畫中科技研發成果收入金
額與政府投入之資源顯然不成比例,應有效運用經費,落
實研發成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科技專案計畫非以獲利為主,如參考美國ATUM
(美國大學技術管理協會)最新公布的FY2000授權調查報
告指出:二000年之二0、九六八件技術授權活動中,
僅有一二五件(占0?六%)權利金超過一00萬美元,
整體授權收入毛額占研究發展(R&D)支出比重約四%
左右。而經濟部科技專案九十二年度預算中,科技研發成
果收入為四億五千萬元,占科專經費比重為五?七%;如
以一般財團法人科專經費計算,其所占比重為八?二%。
因此,倘與美國大學計畫之移轉收益比重水準相較,我國
科專計畫之移轉收益比率尚屬良好。
二、查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自六十八年度至九十一年度投
入經費約一、九四八億元,其中約二十%至三十%用於產
業技術研發環境建構(如車測跑道、工研院等實驗室大
樓、科技法律建構等),實際可作為技術研發計畫經費約
一、三六四億元。在產出量化指標中,科技專案技術移轉
廠商現金收入約四十三億元,另股權依現值估算約二二
三 億元,共計二六六億元。以電子資訊業為例,科技專
案次微米技術研發成功,促成世界先進公司成立,帶動國
內八吋晶圓廠四、000多億元投資,其對創造就業機
會、產業獲利及整體產業發展等方面均有相當效益。另個
人電腦、光碟機等技術之研發成果,均係科專計畫發揮成
本效益之典範。
三、經濟部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收入包括技術移轉權利
金、技術授權金、製程使用及工業技術服務收入、各項技
術訓練、研討會收益等相關科目,均屬於科技研發成果中
可量化指標成果;而政府投入研發經費並非著眼於權利金
等量化收益,最重要的是在於透過研發經費的投入,以提
升產業研發基礎與能量,開創新興產業領域及具有競爭力
之關鍵技術,故科專計畫的效益常因計畫的性質不同而有
所差異,其效益並無法完全反應於技術移轉繳庫收入金額
內。如某項科專計畫之技術研發成功,將促使該項技術或
相關聯技術之進口價格下降,亦即所謂的進口替代效益;
另外,亦可能引發企業投入其他相關技術的研發與後續創
新或生產投資等投資誘因效果,尤其是具共通性或關鍵性
的技術研發,其所能夠發揮的乘數效果更為可觀。故技術
移轉主要目的在經由技術擴散、培養產業人才,以協助廠
商提升技術能力,促進產業蓬勃發展,進而增加政府稅收
及人民就業機會,其外部性效益通常遠大於權利金等量化
指標項目的收入。因此,科技專案之效益應以整體效果為
考量,而不宜以技術移轉繳庫金額多寡作為唯一之標準。
四、經濟部對科技專案計畫有關研發成果收入之管理,係
依據「科技基本法」訂定之「經濟部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
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該辦法規
範成果原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例外歸屬國有;以及執行
單位擁有成果運用收入之五0%,一定比率應作為研發人
員獎勵,研發成果之五0%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科發基
金,以供產業技術發展循環運用。該部科技專案計畫相關
之研發成果撥入行政院科發基金之預算數,已由九十一度
的三億元調高為九十二年度的四億五千萬元,已朝逐年調
高之目標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