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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地稻穀價格低竟低於生產成本疑開放後糧商藉機壟斷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24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最近生產地稻榖價格低迷,竟低於

生產成本,疑似因開放稻米進口後,糧商藉機壟斷市場,

操控價格,影響台灣三十二萬稻農生計,建請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查處是否真有糧商非法壟斷之情事及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研擬提高稻榖收購數量及價格,以落實政府照顧

農民之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近日屢有稻農向本席陳情,第二期作稻榖產地價格只

剩下每公斤七元左右,尚不足稻榖第一種生產平均成本每

公斤十七元,雖有政府保價收購部份稻榖,勉強維持稻農

生產收益;然而,政府計劃及輔導收購數量合計每公斤僅

三千三百六十公斤,因此,農民生產的稻榖仍大半須賤價

出售,稻農收入已不足支付生產成本,造成民怨連連。

二、據統計,本年第一期稻作生產量九十二萬三千糙米公

噸,雖較去年同期增加二萬六千公噸,然較過去五年平均

九十六萬九千公噸,尚且減少四萬六千公噸;本年第二期

稻作預估生產量五十二萬八千公噸糙米公噸,雖較去年同

期增加三萬公噸,然較過去五年平均五十六萬公噸,尚且

減少三萬二千公噸,分析其原因,係因颱風等天然災害造

成去年稻作生產減少,並非今年稻作生產量遽增;既然今

年國內稻作生產量並無顯著增加,卻見生產地穀價大幅滑

落,探究其原因,主要係國內今年(第一年)加入WTO

後被要求國內消費量百分之八之進口量,也就是十四萬四

千多公噸,此進口量嚴重影響市場供需,造成市場預期價

格滑落心理及部份不肖糧商藉機操縱市場價格,牟取價差

利潤所致。

三、政府明年將由現行「限量進口」改為「關稅配額」之

稻米進口政策,配額外的進口米雖可以每公斤加價四十五

元(相當於關稅四六○),卻無法限制進口數量,且此關

稅水準是否達成預期成效實令人懷疑,更容易被糧商以貿

易技巧掌控價格,牟取不當利潤,稻農生計將面臨更嚴峻

威脅,雖然加入WTO已成為既成事實,身為會員國必須

遵守相關規範,然農委會必須有穩定國產農產品價格及提

高農民所得之積極作為,例如,採取將進口米及國產米標

示清楚之市場區隔措施,並應立即停止目前進口米一段時

間,穩定穀價,以解當前然眉之急,將來更應落實在非稻

作收穫期間始可進口之措施,以降低農民因應WTO之衝

擊;並在不違背WTO相關規範內,研擬增加收購數量及

價格之可行性;另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是否有進口商

或糧商藉機壟斷市場,操縱價格之情事,嚴懲法辦,以維

護市場秩序。

行政院答復內容:

一、依據往年國內稻穀產地價格趨勢,每年九月間第二期

作開始收穫期時,穀價呈下跌趨勢,至十月左右,收割至

雲嘉南地區時穀價開始回升,而本(九十一)年度係我國

首次開放稻米進口,難免造成糧商心理衝擊,擔心糧價無

法達到往年價格水準,爰對於二期作之購穀心態較為保

守,導致市場糧價趨於疲軟。本年自九月間第二期稻作收

穫後至十月中下旬,每公斤蓬穀價格十五.三四元至十

五.四二元,經行政院農委會加強辦理稻穀收購以後,近

來穀價已微幅回升至每公斤十五.五八元。

二、為穩定國內糧價,行政院農委會除加強收購農民稻穀

外,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由該會提供七億貸款資金,供農會及糧商加強收購

自營米,並於每公斤穀價低於十六.二八元時,將貸款利

率由百分之四.五降為百分之三,以鼓勵購儲國產稻穀。

(二)為避免農民於稻穀盛收期急於出售,影響市場穀

價,加強輔導公糧委託倉庫,依「輔導公糧委託倉庫辦理

農民自有稻穀寄倉作業須知」,辦理農民稻穀寄倉服務,

協助農民收儲其稻穀,紓緩收穫期間市場稻穀之流通量。

(三)國產公糧釋出之價格與數量,在入會承諾範圍內,

將視市場狀況審慎處理,政府進口米暫緩釋出,以減輕對

穀價之負面影響。

(四)積極規劃透過外交單位及民間團體,提供食用米辦

理人道援外救助,此項措施有助於國內市場之調節與穩

定。

三、針對是否有進口商或糧商藉機壟斷市場、操控稻米價

格一事,行政院公平會已立案調查,除針對國內稻米市況

作進一步瞭解外,亦請國內重要糧商及稻米進口業者提供

相關產銷資料與說明,倘經查確有相關特定事業涉有違法

之證據,當依法嚴懲。

四、為因應稻米進口自九十二年起改採關稅配額制度,財

政部業配合行政院農委會,針對稻米產業上之需求,研擬

「海關進口稅則」修正草案,送請 貴院審議。依草案之

修正內容,稻米進口改採關稅配額後,食米及米食製品之

配額外稅率分別為四十五元/公斤及四十九元/公斤,由

於配額外稅率甚高,進口配額外數量稻米之可能性甚低,

將可適度保護國內稻米產業。另在數量額度部分,依農委

會之規劃,稻米配額(一四四、七二0公噸)之特定比例

將由農業主管機關辦理輸入,農業主管機關將可適度調節

國內稻米市場之供需,並穩定稻米價格。

五、至郭委員建議進口米與國產米應標示清楚,以進行市

場區隔等節,依據「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進口米

應標示生產國,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農委會已加強

市售米抽檢,且針對未合法標示廠商,將促其限期改正或

處罰,以維護稻穀市場交易秩序。又我國加入WTO後,

境內農業總支持須削減百分之二十,爰各項農產品之補貼

必須逐年削減。稻穀保價收購數量及價格若再調漲,將對

調整稻米生產、降低境內農業總支持之目標帶來不利影

響,目前調高收購稻穀價格及數量實有困難。惟為保障農

民權益,稻穀收購制度暫時維持不變。此外,農委會將以

國內需求量扣除預估之進口量,訂定國內稻米生產目標,

以防範稻米生產過賸致市面糧價下跌,以及增加處理庫存

餘糧壓力,並加強良質米產銷計畫之輔導,提升稻米品質

及價值,以強化國產米之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