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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中有關公務員優退離措施問題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06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目前政府為精簡中央機關人事編

制,鼓勵符合資格公務人員提前退休訂定「優惠退休方

案」,然該方案僅適用中央機關暨其附屬機關,地方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務人員,則不適用此優惠方案,同

為國家公務人員,理應同此優惠方案,並由中央編列專款

補助各該機關,以符合公平原則,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質詢內容:

一、行政院為達成人事精簡的目標,擬對中央機關從九十

二年五月二十日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間辦理優惠退離措

施,凡符合「任職二十年」、「任職十年且年滿五十

歲」,或「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之一

者,可辦理自願退休或資遣,而在明年五月二十日之前提

出申請,經核定生效者,可加發最高七個月的俸給總額優

惠,至於在後年五月二十日之後辦理退休、資遣者,不再

給予任何優惠。

二、此項優惠退休方案僅適用於中央機關及其附屬機關,

地方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務人員,則不給予優惠,

形成一國兩制,實不合理。

三、地方機關基層公務人員,理應同享此優惠方案,且此

優惠之款項應由中央編列專款補助各該機關,以符公平原

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答復內容:

一、為使「行政院組織法」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修

正施行時,有關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

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及其他相關協

調配合事項,均能有所依據並準備就緒,本院研考會爰擬

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於本

(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由本院會銜考試院送請 貴院審

議。其中為鼓勵本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依「行政院組織

法」修正條文及業務職掌檢討調整,並加速精簡行政機關

員額,爰明定其依法任用及派用之公務人員、約聘僱人

員、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工友等人員離職,享有優

惠退休、資遣或離職規定,惟不適用於政務人員、公立學

校教職員工及公營事業員工。此外,曾配合機關(構)、

學校業務調整而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

職,且支領加發給與者,亦不適用該草案加發各種慰助金

之規定。是以,此次本院組織改造,並未涉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組織調整,其員工並不適用該草案有關優惠退

休、資遣或離職之規定。

二、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中,

有關鼓勵公務人員離職或退休之相關優惠規定,主要係為

配合中央政府組織再造與因應錢、權同時下放地方政策,

就中央各機關組織編制及員額進行精簡所為之配套措施。

如將上開優惠退休方案之適用對象擴及地方政府,因未來

地方政府於承接中央下放之業務後,將可能因人力不足需

再進用相關人員辦理各項業務,致無法達到實質組織與員

額精簡目標,與上開暫行條例之立法意旨不符。惟為協助

各縣市政府支應退休撫卹經費,以維持人員新陳代謝,中

央自九十年度起,配合對地方補助制度之改進,按各縣市

近三年度退休撫卹經費決算平均數列入其基本財政需求,

並就收入不足支應部分予以補助。此外,縣市政府亦可透

過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業務電腦化、人力重整及其他相關

可行之人力替代方案,落實員額精簡政策,節約用人費

用,俾有適當財源支應其公教人員退休所需經費,以建構

完善之人力結構與素質。

三、又為配合政府再造,因應各機關(構)之裁併、組織

變更、營運虧損、業務緊縮或外包,須精簡人力之需要,

本院已核定頒布「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

則」及「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作

為各機關(構)辦理專案精簡及加發退、離及資遣慰助金

之依據。另查本院會銜考試院送 貴院審議之「中央政府

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為增進人力精簡之

效果,行政院得不定期採取具有時效性之人員優惠退離措

施,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人員優惠退離措施應以自願申

請方式進行。」及考試院送 貴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

法」修正草案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因配合機關裁撤、組

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辦理退休、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

外,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俟上

開二草案完成立法後,各級地方政府亦可據以辦理所屬員

工之專案精簡及優惠退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