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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教育部行文通知國中小學兼任人事會計職務不得支給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18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目前教育部行文通知各縣市政府,

國民中小學兼任(或代理)人事、會計職務者,不得支給

主管職務加給,各縣市政府解讀及處置方式卻不一,實未

達公平原則,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教育部日前行文各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兼任(或代

理)人事、會計職務者,不得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各縣市

政府解讀及處置方式卻不一,部分縣市學校給予加班費二

十小時,部分學校同意繼續支領,部分依公文辦理不敢支

領。此舉支薪方式不一致且有欠公平,令兼任會計職務者

深感困惑與不平。

二、會計原應是專業工作,繁雜費神、責任重大,承辦中

實不許有任何差池,由負責教學工作的教師兼任繁瑣的會

計工作,往往必須犧牲課餘或下班時間來經辦,除了一般

需請領的收支帳務之外,如遇到限期完成的部分,往往得

犧牲個人時間,挑燈夜戰。

三、教育部雖裁示教師兼任會計得酌減授課鐘點或發給加

班費,但如規定每週酌減兩節共八十分鐘的課,根本不符

需要,更何況在國小小校內要酌減鐘點實有困難。若是發

給加班費,以目前學校普遍窘困的財務情況下,又有幾個

學校負擔得起?在「可以發給加班費」還沒有具體周延辦

法前,無異是變相剝奪,有違公平原則。

四、國民中小學兼任(或代理)人事、會計職務者,支給

主管職務加給合情合理,教育部應體諒兼任學校會計者之

辛勞,恢復發給主管職務加給,並儘速擬定每校皆派駐專

任會計之日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就國民中小學兼任︵或代理︶人事、會計職務問題

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

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

有關法令之規定。﹂依上開規定,國民中小學之人事及主

計業務,除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

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外,應由專人專責辦理,尚無法律依據

得由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兼任,自無可否繼續支領主管職

務加給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茲為回應基層教師之訴求,並減輕教師兼任行政工作

之負擔,本部認為國民中小學之人事、主計職務仍不宜由

教師兼任。且為利縣市政府安排人事、主計人員,本部業

已擬妥國民教育法相關條文修正案,將是項職務放寬得由

同學校其他行政人員兼任,以解決各縣市政府之困境,刻

正送請本院審議中。惟在此過渡期間,依地方制度法第十

九條規定,縣︵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係屬縣市政府之

自治事項,有關國民中小學兼任人事、會計職務之問題,

理應由各縣市政府確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妥善

處理。

三、另針對國民中小學因增班修編將原兼任人事、會計機

構改制為專任人事、會計機構後於未派補前由學校教師兼

任︵或代理︶者,得否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問題,本部於

本︵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邀集各縣市政府代表開會研商

並獲致結論:﹁依現行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國民中小學

教師兼任︵或代理︶人事、會計職務者,不合支給主管職

務加給。惟基於有工作即有報酬原則,針對是類人員,各

縣市政府得秉權責以酌減授課鐘點或發給加班費方式辦

理﹂,本部並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九一︶人

︵三︶字第九一一0九一一七號書函周知各縣市政府在

案。其目的旨在解決目前各縣市政府未確依國民教育法第

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所衍生之問題。

四、綜上,本案因屬法律規範事項,尚無行政裁量空間,

為期依法行政,對於目前部分縣市國中小學仍有教師兼任

人事、主計職務之情形,除要求各縣市政府應確依國民教

育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外,有關渠等權益保障之問

題,僅得依前述本︵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研商會議之結

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