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目前教育部行文通知各縣市政府,
國民中小學兼任(或代理)人事、會計職務者,不得支給
主管職務加給,各縣市政府解讀及處置方式卻不一,實未
達公平原則,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教育部日前行文各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兼任(或代
理)人事、會計職務者,不得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各縣市
政府解讀及處置方式卻不一,部分縣市學校給予加班費二
十小時,部分學校同意繼續支領,部分依公文辦理不敢支
領。此舉支薪方式不一致且有欠公平,令兼任會計職務者
深感困惑與不平。
二、會計原應是專業工作,繁雜費神、責任重大,承辦中
實不許有任何差池,由負責教學工作的教師兼任繁瑣的會
計工作,往往必須犧牲課餘或下班時間來經辦,除了一般
需請領的收支帳務之外,如遇到限期完成的部分,往往得
犧牲個人時間,挑燈夜戰。
三、教育部雖裁示教師兼任會計得酌減授課鐘點或發給加
班費,但如規定每週酌減兩節共八十分鐘的課,根本不符
需要,更何況在國小小校內要酌減鐘點實有困難。若是發
給加班費,以目前學校普遍窘困的財務情況下,又有幾個
學校負擔得起?在「可以發給加班費」還沒有具體周延辦
法前,無異是變相剝奪,有違公平原則。
四、國民中小學兼任(或代理)人事、會計職務者,支給
主管職務加給合情合理,教育部應體諒兼任學校會計者之
辛勞,恢復發給主管職務加給,並儘速擬定每校皆派駐專
任會計之日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就國民中小學兼任︵或代理︶人事、會計職務問題
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
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
有關法令之規定。﹂依上開規定,國民中小學之人事及主
計業務,除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
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外,應由專人專責辦理,尚無法律依據
得由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兼任,自無可否繼續支領主管職
務加給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茲為回應基層教師之訴求,並減輕教師兼任行政工作
之負擔,本部認為國民中小學之人事、主計職務仍不宜由
教師兼任。且為利縣市政府安排人事、主計人員,本部業
已擬妥國民教育法相關條文修正案,將是項職務放寬得由
同學校其他行政人員兼任,以解決各縣市政府之困境,刻
正送請本院審議中。惟在此過渡期間,依地方制度法第十
九條規定,縣︵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係屬縣市政府之
自治事項,有關國民中小學兼任人事、會計職務之問題,
理應由各縣市政府確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妥善
處理。
三、另針對國民中小學因增班修編將原兼任人事、會計機
構改制為專任人事、會計機構後於未派補前由學校教師兼
任︵或代理︶者,得否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問題,本部於
本︵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邀集各縣市政府代表開會研商
並獲致結論:﹁依現行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國民中小學
教師兼任︵或代理︶人事、會計職務者,不合支給主管職
務加給。惟基於有工作即有報酬原則,針對是類人員,各
縣市政府得秉權責以酌減授課鐘點或發給加班費方式辦
理﹂,本部並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台︵九一︶人
︵三︶字第九一一0九一一七號書函周知各縣市政府在
案。其目的旨在解決目前各縣市政府未確依國民教育法第
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所衍生之問題。
四、綜上,本案因屬法律規範事項,尚無行政裁量空間,
為期依法行政,對於目前部分縣市國中小學仍有教師兼任
人事、主計職務之情形,除要求各縣市政府應確依國民教
育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外,有關渠等權益保障之問
題,僅得依前述本︵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研商會議之結
論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