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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郭添財於5月12日法制委員會之質詢紀錄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12

郭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羅委

員文嘉提到,新聞局是戒嚴下的產物。請教林主委,對於

這樣的用詞有何看法?尤其將來處理細節問題時,您個人

在對基準法的研判上,對於這樣的用詞,有何看法?

主席:請行政院研考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林主任委員嘉誠:主席、各位委員。過去新聞局一方面是

政府的發言人,公關,也管理出版物、廣電等,不過當時

有戒嚴法與出版法,但目前相關法律已經調整。所以應該

說新聞局目前的業務,該合理移轉到哪些單位。

郭委員添財:主委做過研究嗎?

林主任委員嘉誠: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中,我們已經對

新聞局的業務做過研究,有些業務移到外交部,有些移到

文建會。

郭委員添財:現在世界各國尚設有新聞局這類機構與單位

的國家有哪些?

林主任委員嘉誠:有些國家是有新聞部。

郭委員添財:美國是否有新聞總署?

林主任委員嘉誠:美國新聞總署是對外的。

郭委員添財:名稱呢?

林主任委員嘉誠:press secretary,像美國總統的發言

人就叫press secretary。

郭委員添財:本席指的是機構的名稱。美國如果有這樣一

個機構,那麼美國是不是也屬於戒嚴國家?

林主任委員嘉誠:對於某一個委員講的話,我不予置評,

但過去戒嚴法確實給新聞局在某方面有更多權力,所以移

轉之後,新聞局的權力相對就少很多。

郭委員添財:大家對於第三條的公法人有相當大的爭議,

本席以為,在此對公法人給予明確的定義,不代表其一定

屬於國家、獨立或是監督,甚至是實施十全掌控力的機

構。

林主任委員嘉誠:所謂的行政法人,是指尚必須執行若干

特定公共事務。

郭委員添財:其實對公法人做更加明確的定義,並沒有什

麼不妥之處,況且更清楚的定義比沒有定義,更不會引起

爭議,不是嗎?

林主任委員嘉誠:在修正參考版中,對於行政法人的界定

我們是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