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最近一年大考中心出題、試務遭外
界批評,大考中心實有轉型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質詢內容:
一、最近一年大考中心出題試務屢遭外界批評整理如下:
最近一年大考中心出題試務遭外界批評整理統計表
九十一年指定考試科目
出題
1、物理第六題答案有爭議,大考中心堅持不改。
2、化學一題、生物四題修正答案,原因:題目不夠周
延,答案不只一種。
3、物理高標比前一年下降三十一分,低標五分破歷年最
低紀錄。
4、國文、化學、生物高標均比前一年降低十分以上。
試務
1、金門考場物理科遲發答案卡三十七分鐘,延後二十分
鐘交卷,不加分。
2、台北三考場延遲二分鐘開門,延後二分鐘交卷,不加
分。
3、高雄三考場發錯答案卷卡,將錯就錯,由考生在答案
卷下上簽名,不加分。
九十二年學科能力測驗
出題
1、自然二題、社會一題更改答案。
2、自然第四十六題與南一版教科書雷同。
3、英文「吉他樂器起源」考題與補習班模擬考題一樣。
4、國文第十六至十八題組只有龍騰版參考書有。
5、社會第七十至七十二題組只有龍騰版教科書有。
二、現今大考中心定位備受爭議,目前大學多元入學也已
採考招分離,大考中心早年接受捐資設立的階段性任務已
大致完成;而現今大考中心同時享有獨立法人的自主不受
監督,卻又獨占大學試務,爭議勢必難免,考生權益也難
以受到保障。
三、大考中心早年由教育部及大學捐資成立,就算立案為
財團法人,仍難避免官方色彩之籠罩,且國內亦無其他專
業測驗單位養成狀況下,因此,大學只能將招生試務全數
委託大考中心辦理,而大考中心亦可同時享有獨立法人的
自主,又可壟斷大學試務,而招聯會與教育部又未設立
「公正第三者」監督機制可做公斷,亦未確立試務授權契
約條件,也因此,大考中心有透明性不足及試務品質無從
檢視之缺失,招聯會與教育部難辭其咎。
四、其實招生原本就是大學責任,大考中心又是大學捐資
成立,而其大可直接回歸為招聯會所屬單位,招聯會更直
接負擔招生權責,大考中心即可名正言順承辦試務或是發
售試務出版品,收入費用可納入大學校務基金或直接回歸
教育資源。
五、大考中心當然也可仿照「美國的教育測驗服務社ET
S」轉為獨立自營機構,以其累積多年的考試研發辦理經
驗,絕對可成為國內專門的測驗機構,但因涉及教育部及
各大學捐資的五億餘基金,如此以公家基金孳息運作,難
免會引發「競爭不公」之爭議。
六、爰此,本席建議大考中心多年來因定位問題而引發爭
議,現今實有思考其轉型之必要,或是回歸成為大學招聯
會附設單位名正言順辦理招生試務,或是轉成民營測驗機
構,與其他機構公開競爭,以避免再度引起爭議及保障考
生權益。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所提建議,經交據教育部查復
如下:
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係各大學考量長久
以來大學入學制度欠缺完整研究改進機制,於八十二年在
二所公立大學及廿二所私立大學暨獨立學院共同捐助下,
以創立基金總額一千零廿六萬元,依民法規定向本部提出
申請成立﹁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經本部
依當時﹁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以八十二年二月廿
六日台︵八二︶社字第一0五0六號函許可設立,該基金
會隨即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辦理登記,並於八十二年三月
十五日准予登記,發給登記簿第︵八二︶六十八冊第十
九、廿頁第一七0四號法人登記書。
二、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定位而言,其非
本部或大學附屬單位,而係獨立財團法人基金會,雖本部
行政控制較為間接,不及一般隸屬機關單位,且管理觀念
亦須調整,但其優點不僅在羅致人才遠較行政機構有彈
性,更能少受外力牽制,全力投入研究工作,更符合大學
招生自主精神。同時就各國與大學入學相關的測驗機構來
看,日本大學入試中心已於二00一年四月更改為﹁獨立
行政法人﹂。美國的教育測驗服務社︵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ETS︶及美國大學測驗(American
College Testing, ACT),均為非營利的民間機構。
三、至於該基金會接受委託辦理入學考試乙節,其業務性
質說明如次:
︵一︶性質屬技術性勞務行為,非屬公權力行使之事項:
目前該基金會受託辦理之入學考試種類,其中推薦甄選入
學前置作業係屬招生簡章彙編及發行、受理報名、進行學
科能力測驗篩選、篩選結果通知、成效追蹤研究等技術性
勞務行為,一切均依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各大學所訂
標準為之。考生錄取與否,仍須各大學進行指定項目甄試
來決定,與該基金會無涉。另其舉辦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
科目考試,雖已成為大學入學的初步篩選工具,但考生如
僅報考前開考試,而不持考試成績參加大學辦理之推薦甄
選入學、申請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等招生管道,仍舊無法
錄取,該基金會並無決定錄取學生與否之權限。
︵二︶不涉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無行政程序法第十六
條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
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係指行政
機關依據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
之權限移轉由民間辦理,而不得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將
權限委託民間辦理,惟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受此
限制。經查該基金會雖非行政機關或可視為行政機關,但
如受託辦理入學考試涉及錄取學生與否之權限,仍應有明
確法規授權依據;惟因目前受託事項性質屬技術性勞務行
為,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自無須明確法規授權
依據,應不受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限制。
︵三︶宜適用私法關係之委任契約: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
會委託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辦理入學考試,
既不受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爰就其性質屬技
術性勞務行為而言,宜視為私法關係之委任契約。依民法
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委任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
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目前該基金會辦
理推薦甄選入學前置作業係由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透過
﹁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共同招生辦法﹂來委任;舉辦學科能
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則是應各大學辦理推薦甄選入學要
求,以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所規劃之大學多元入學方
案,就委任契約性質而言,亦符合諾成、不要式契約之原
則。
四、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一切業務及各項活
動,除受本部及各大學校院長代表所組成之董事會審核通
過後方能執行外,更須受本部社會教育司及高等教育司之
監督。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要點﹂、﹁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
程﹂,以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請該基金會辦理入學
考試事宜,本部對該基金會之監督機制,視其為法人業務
︵內部監督︶或辦理入學考試︵外部監督︶分為以下兩
類:
︵一︶內部監督︵法人業務︶
1依民法規定,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
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
其他法律規定。
2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
點﹂及﹁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監
督:進行輔導基金會經常性會務運作、備查年度書面資
料、個案訪視檢查業務等。
3循常務董事職權監督:本部既為該基金會常務董事,自
得依捐助章程第五條規定參與董事會行使職權,適時反映
整體教育發展考量,藉以監督運作。
4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監督:本部因捐助五億給該基金會,
爰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配合立法院審議﹁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需要,函送該基金會最近年度營運
及資金運用計畫暨效益評估表至立法院。
︵二︶外部監督︵辦理入學考試︶
1透過大學法督導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加強委任契約來
規範:該基金會係受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辦理入學
考試,宜視為私法關係之委任契約,各項試務工作及應注
意事項,如命題委員聘任、命題範圍、利益迴避等,可由
該|明訂於委任契約予以規範。一旦試務有過失,該會可
依委任契約要求保障考生權益,並提出民事賠償,或追究
刑責︵如背信︶。
2評估開放多元化測驗機構,強化外部競爭機制:隨著大
學入學管道多元化,以及各大學對於招生條件之運用更加
熟稔,開放多元化測驗機構應是未來趨勢,如此不僅可刺
激測驗專責機構的良性競爭,更能再次活化該基金會健全
體質。
五、委員的關心及指教事項,業轉請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
會及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研參,並做為本部
爾後檢討該基金會運作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