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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大考中心出題試務遭外界批評中心有轉型之必要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13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最近一年大考中心出題、試務遭外

界批評,大考中心實有轉型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質詢內容:

一、最近一年大考中心出題試務屢遭外界批評整理如下:

最近一年大考中心出題試務遭外界批評整理統計表

九十一年指定考試科目

出題

1、物理第六題答案有爭議,大考中心堅持不改。

2、化學一題、生物四題修正答案,原因:題目不夠周

延,答案不只一種。

3、物理高標比前一年下降三十一分,低標五分破歷年最

低紀錄。

4、國文、化學、生物高標均比前一年降低十分以上。

試務

1、金門考場物理科遲發答案卡三十七分鐘,延後二十分

鐘交卷,不加分。

2、台北三考場延遲二分鐘開門,延後二分鐘交卷,不加

分。

3、高雄三考場發錯答案卷卡,將錯就錯,由考生在答案

卷下上簽名,不加分。

九十二年學科能力測驗

出題

1、自然二題、社會一題更改答案。

2、自然第四十六題與南一版教科書雷同。

3、英文「吉他樂器起源」考題與補習班模擬考題一樣。

4、國文第十六至十八題組只有龍騰版參考書有。

5、社會第七十至七十二題組只有龍騰版教科書有。

二、現今大考中心定位備受爭議,目前大學多元入學也已

採考招分離,大考中心早年接受捐資設立的階段性任務已

大致完成;而現今大考中心同時享有獨立法人的自主不受

監督,卻又獨占大學試務,爭議勢必難免,考生權益也難

以受到保障。

三、大考中心早年由教育部及大學捐資成立,就算立案為

財團法人,仍難避免官方色彩之籠罩,且國內亦無其他專

業測驗單位養成狀況下,因此,大學只能將招生試務全數

委託大考中心辦理,而大考中心亦可同時享有獨立法人的

自主,又可壟斷大學試務,而招聯會與教育部又未設立

「公正第三者」監督機制可做公斷,亦未確立試務授權契

約條件,也因此,大考中心有透明性不足及試務品質無從

檢視之缺失,招聯會與教育部難辭其咎。

四、其實招生原本就是大學責任,大考中心又是大學捐資

成立,而其大可直接回歸為招聯會所屬單位,招聯會更直

接負擔招生權責,大考中心即可名正言順承辦試務或是發

售試務出版品,收入費用可納入大學校務基金或直接回歸

教育資源。

五、大考中心當然也可仿照「美國的教育測驗服務社ET

S」轉為獨立自營機構,以其累積多年的考試研發辦理經

驗,絕對可成為國內專門的測驗機構,但因涉及教育部及

各大學捐資的五億餘基金,如此以公家基金孳息運作,難

免會引發「競爭不公」之爭議。

六、爰此,本席建議大考中心多年來因定位問題而引發爭

議,現今實有思考其轉型之必要,或是回歸成為大學招聯

會附設單位名正言順辦理招生試務,或是轉成民營測驗機

構,與其他機構公開競爭,以避免再度引起爭議及保障考

生權益。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所提建議,經交據教育部查復

如下:

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係各大學考量長久

以來大學入學制度欠缺完整研究改進機制,於八十二年在

二所公立大學及廿二所私立大學暨獨立學院共同捐助下,

以創立基金總額一千零廿六萬元,依民法規定向本部提出

申請成立﹁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經本部

依當時﹁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以八十二年二月廿

六日台︵八二︶社字第一0五0六號函許可設立,該基金

會隨即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辦理登記,並於八十二年三月

十五日准予登記,發給登記簿第︵八二︶六十八冊第十

九、廿頁第一七0四號法人登記書。

二、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定位而言,其非

本部或大學附屬單位,而係獨立財團法人基金會,雖本部

行政控制較為間接,不及一般隸屬機關單位,且管理觀念

亦須調整,但其優點不僅在羅致人才遠較行政機構有彈

性,更能少受外力牽制,全力投入研究工作,更符合大學

招生自主精神。同時就各國與大學入學相關的測驗機構來

看,日本大學入試中心已於二00一年四月更改為﹁獨立

行政法人﹂。美國的教育測驗服務社︵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ETS︶及美國大學測驗(American

College Testing, ACT),均為非營利的民間機構。

三、至於該基金會接受委託辦理入學考試乙節,其業務性

質說明如次:

︵一︶性質屬技術性勞務行為,非屬公權力行使之事項:

目前該基金會受託辦理之入學考試種類,其中推薦甄選入

學前置作業係屬招生簡章彙編及發行、受理報名、進行學

科能力測驗篩選、篩選結果通知、成效追蹤研究等技術性

勞務行為,一切均依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各大學所訂

標準為之。考生錄取與否,仍須各大學進行指定項目甄試

來決定,與該基金會無涉。另其舉辦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

科目考試,雖已成為大學入學的初步篩選工具,但考生如

僅報考前開考試,而不持考試成績參加大學辦理之推薦甄

選入學、申請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等招生管道,仍舊無法

錄取,該基金會並無決定錄取學生與否之權限。

︵二︶不涉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無行政程序法第十六

條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

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係指行政

機關依據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

之權限移轉由民間辦理,而不得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將

權限委託民間辦理,惟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受此

限制。經查該基金會雖非行政機關或可視為行政機關,但

如受託辦理入學考試涉及錄取學生與否之權限,仍應有明

確法規授權依據;惟因目前受託事項性質屬技術性勞務行

為,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自無須明確法規授權

依據,應不受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限制。

︵三︶宜適用私法關係之委任契約: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

會委託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辦理入學考試,

既不受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爰就其性質屬技

術性勞務行為而言,宜視為私法關係之委任契約。依民法

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委任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

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目前該基金會辦

理推薦甄選入學前置作業係由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透過

﹁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共同招生辦法﹂來委任;舉辦學科能

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則是應各大學辦理推薦甄選入學要

求,以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所規劃之大學多元入學方

案,就委任契約性質而言,亦符合諾成、不要式契約之原

則。

四、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一切業務及各項活

動,除受本部及各大學校院長代表所組成之董事會審核通

過後方能執行外,更須受本部社會教育司及高等教育司之

監督。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要點﹂、﹁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

程﹂,以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請該基金會辦理入學

考試事宜,本部對該基金會之監督機制,視其為法人業務

︵內部監督︶或辦理入學考試︵外部監督︶分為以下兩

類:

︵一︶內部監督︵法人業務︶

1依民法規定,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

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

其他法律規定。

2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

點﹂及﹁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監

督:進行輔導基金會經常性會務運作、備查年度書面資

料、個案訪視檢查業務等。

3循常務董事職權監督:本部既為該基金會常務董事,自

得依捐助章程第五條規定參與董事會行使職權,適時反映

整體教育發展考量,藉以監督運作。

4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監督:本部因捐助五億給該基金會,

爰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配合立法院審議﹁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需要,函送該基金會最近年度營運

及資金運用計畫暨效益評估表至立法院。

︵二︶外部監督︵辦理入學考試︶

1透過大學法督導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加強委任契約來

規範:該基金會係受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辦理入學

考試,宜視為私法關係之委任契約,各項試務工作及應注

意事項,如命題委員聘任、命題範圍、利益迴避等,可由

該|明訂於委任契約予以規範。一旦試務有過失,該會可

依委任契約要求保障考生權益,並提出民事賠償,或追究

刑責︵如背信︶。

2評估開放多元化測驗機構,強化外部競爭機制:隨著大

學入學管道多元化,以及各大學對於招生條件之運用更加

熟稔,開放多元化測驗機構應是未來趨勢,如此不僅可刺

激測驗專責機構的良性競爭,更能再次活化該基金會健全

體質。

五、委員的關心及指教事項,業轉請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

會及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研參,並做為本部

爾後檢討該基金會運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