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印鑑證明將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由
戶政事務所停止核發,此舉將造成民眾生活之不便,特向
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目前必須使用印鑑證明的項目包括家庭類外籍勞工申
請、人壽理賠、地政事項、地價補償費領取、地上物補償
領取、房屋買賣、漁船建造和漁業證照、身心障礙勞工職
業輔導評量、日據時代銀行存款由政府先行墊還登記事
宜、證券交易、學生就學貸款及汽車過戶切結書等,還須
要使用印鑑證明,若倉促停發印鑑證明,將會導致國內秩
序混亂,政府應該重視這個問題。
二、印鑑證明行之有年,已是民眾習慣的一部份,而新發
行的電子簽章方式,民眾不清楚如何使用,將造成很嚴重
問題,內政部不應該貿然取消。
三、根據內政部公布的替代方案中,其中一項載明可由
「代書」出面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但須具備資格的
代書才能辦理,而目前具有資格簽證的代書全國只有一百
多位,並且多集中在北台灣;此舉明顯有圖利他人之嫌,
損害民眾權益。
四、印鑑證明一旦被廢止,衝擊最大即是國人買賣不動產
的習慣,往後要辦理不動產買賣有關產權移轉登記或私人
設定抵押權登記以及其他案件登記事項,就要經過公證認
證等程序,而依照現行規定公證費用又很貴,每件案件經
公證,公證費不是好幾仟元,就是好幾萬元,而且每辦一
件案件就要公證一次,如此不但傷財又勞民,同時公證單
位非身分證原發機構,尤其在核對身分必將問題百出。
五、今日印鑑證明若由戶政事務所繼續核發,戶政事務所
內皆有每個人之資料可查詢,亦可核對是否為本人;因此
所核發的印鑑證明安全可靠,亦無法被有心人事拿來假造
從事不法行為。如此對全國人民來講不但權益有保障,而
且省錢,每份印鑑證明僅新台幣貳拾元整,且至各個行政
機關皆公認可用。
六、爰此,本席基於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證明行之有年,
且民眾亦已習慣,內政部不應貿然取消,造成民眾生活之
不便,以免傷財又勞民。
行政院答復內容:
郭委員就印鑑證明將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由戶政事務所停
止核發,此舉將造成民眾生活之不便所提質詢,經交據內
政部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一日邀請相關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代表召開研商「各機關(構)辦理宣導廢止印鑑證明及替
代措施事宜執行情形檢討會議」,有關土地登記業務,以
地政士簽證取代印鑑證明之替代措施,大多數與會機關
(單位)原則上均表示贊同且可行,惟應有更完善之配套
措施,會中決議修正相關法規包括「地政士法」、「地政
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等除繼續簡化使用印鑑
證明之相關配套措施,並由戶政事務所繼續辦理印鑑證
明。
二、基於上開理由,原使用印鑑證明機關訂定之替代措
施,仍繼續實施,並對於使用印鑑證明之業務再予簡化,
以達停止使用印鑑證明之目標,戶政事務所仍繼續辦理印
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內政部業以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台內戶
字第○九二○○六○八九九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繼續辦理,並函知司法院秘書長、本院農業委員會、財
政部、交通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內政部地政司等使用
印鑑證明機關(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