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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改革中權利分配的省思 刊載者:郭添財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13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審查全國教師會提案修正的教師法部

分條文修正案,根據全國教師會的版本,各級學校專任教

師未來均應參加教師會,遵守教師自律公約,教師如不參

加教師會,學校不得聘任。該草案也明訂全國、地方教師

會理事長和會務人員每周授課四小時即可,同時也論及學

校教師的罷教權問題。針對此一法案的修正,有必要作更

進一步的思考,以釐清學校教師或教師會所具備的權利問

題,讓學校教育或教師權益獲得平衡的尊重與發展。

教師是學校教育的執行者與推動者,在一個民主化的

國家,教師的結社自由應該獲得尊重,因此自民國八十四

年公佈「教師法」之後,教師組織的發展便自然成型,各

校、各地方暨全國教師會的成立,匯聚教師的力量為教師

的權益發聲,為教育政策與教育問題作基層的反應和呼

籲,為提升教師的專業能力作努力,凡此種種均顯現教師

組織「教師會」,發揮了它的強大功能,甚至在去年九二

八發動十萬人的「教師大遊行」,顯示出教師組織的力量

是不可輕視的。

政府對於教師的福利的照顧和關注,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

事,因為教師負有為國培才的重責大任,在教育改革的風

潮中,站在國民教育第一線的教師,所遭受的壓力和衝擊

不可言喻,政府自當重視與教師權益相關的諸多問題。就

本次教師法修正的議案而言,個人認為教師權益應受保

障,政府不能擅自削減或剝奪教師相關的福利或權益。教

師會會務人員為全體教師服務,其授課時數酌予減授確有

必要,但是否減授二分之一,或每週上課四小時,則有待

商榷。基本上教師會的幹部或會務人員其主要的角色仍為

「教師」,其授課時數的增減會產生學校排授課的排擠效

應,若會務人員減授課,其他教師則增加授課負擔,個人

認為如果政府修法同意教師會會務人員減授課,則其相關

的代課鐘點費應由中央負擔比較合理。而學校教師會會務

人員的減授課則應由學校人員共同會商,地方政府亦應給

予經費的補助。

此外,在強制教師入會的部分,個人認為我們是一個民主

國家,民主講究的是尊重不同和多元,對於教師強制入會

一事,並不表贊同。民主國家的憲法保障人民的結社自

由,當然也應有不參加集會結社的自由,如強制教師入

會,不但限制教師結社的自由,也影響教師工作權和學校

聘任權,並不十分合理。個人認為教師會人員若為教師爭

取權益,對於非教師會的教師收取服務費,作為教師會的

會務基金,是可思考的方向。至於強制教師入會,就不要

強人所難吧!當教師會的運作和功能發揮影響力,教師以

入教師會為榮時,那才是水到渠成。

學校和教師都是為「學生」而存在,學生是一切教育的主

體,當教師個人權益受損時,發動罷教,則受害的就是千

千萬萬的學生。具體而言,教師罷教權的行使會妨礙學生

的受教權,嚴重的會影響社會和家庭的生活秩序,在社會

尚未形成共識前,學校教師不應有罷教行為。如若全國半

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同意罷教,而社會也能容許和認可時教

師的罷教行為時,教師的罷教行為應被接受,唯一切罷教

的前提要以學生受教權益的影響最小為原則。

教育是影響深遠的工作,教師的組織運作也必須植基於學

校優良教育品質的追求,以及學生受教品質的保障,我們

認同教師為自己爭取權益,也認同透過教師組織或教師自

律公約,不斷追求教師的專業成長與發展。當然,在此種

理想的追求過程中,權利與義務、權利與責任的分際,則

是有待釐清的。學校教育的本質並不是在於學校中權利的

重分配,而在於學生得到更為優質的教育保證。政府在學

校教育民主化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積極、關懷、

服務全體教師,充分照顧教師的福利,關心教師的成長,

或許比權利的置放,福利的剝奪,更能激揚教師們的教育

熱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