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訴願法修正第五十八條
刊載者:陳根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25
人民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便遭駁回,但訴願審
議機關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做出判決卻不受任何處罰,
造成『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不合理現象,人
民不可造次,政府卻可違法,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及國家
法律之尊嚴,更何況時間拖太長無異於是對老百姓的懲
罰,因此提案增訂對於行政機關逾期處理的制裁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