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正第二百十六條
刊載者:陳根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29
因桃園市顏先生陳情:在行政法院判決顏先生勝訴後,行
政機關卻利用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要多久內依照判決內容
做出適當處分的漏洞,遲遲不解除對顏先生車子禁止過戶
的處分。因此提案修改行政訴訟法,要求敗訴的行政機關
必須在收到判決後三個月內依判決意旨做出處分或決定,
逾期時則行政訴訟勝訴的人民可直接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