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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正第二百十六條 刊載者:陳根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29

因桃園市顏先生陳情:在行政法院判決顏先生勝訴後,行

政機關卻利用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要多久內依照判決內容

做出適當處分的漏洞,遲遲不解除對顏先生車子禁止過戶

的處分。因此提案修改行政訴訟法,要求敗訴的行政機關

必須在收到判決後三個月內依判決意旨做出處分或決定,

逾期時則行政訴訟勝訴的人民可直接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