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刊載者:陳根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03
鑒於行政院決定將金融重建基金增列至一兆五百億元,用
以整頓金融機構及穩定國家金融秩序,立意甚佳但對於重
建基金之運用及執行成果,尤屬涉及公益事項,卻沒有任
何監督機制,為了避免產生日本官商勾結、帳目不清以及
拖垮經濟的惡果,故提案增訂南韓公開交易資訊條款,讓
國人知道每筆交易明細,以利監督俾重建台灣金融業的春
天,惟執政黨及台聯強烈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