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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刊載者:陳根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03

鑒於行政院決定將金融重建基金增列至一兆五百億元,用

以整頓金融機構及穩定國家金融秩序,立意甚佳但對於重

建基金之運用及執行成果,尤屬涉及公益事項,卻沒有任

何監督機制,為了避免產生日本官商勾結、帳目不清以及

拖垮經濟的惡果,故提案增訂南韓公開交易資訊條款,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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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惟執政黨及台聯強烈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