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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修正第三十七條 刊載者:陳根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03

鑒於每年自航空公司徵收之場站降落費規費中,僅提撥百

分之三作為機場回饋金之用,致未能落實回饋地方、造福

鄉民目的,為保障人民之回饋金請求權並達成促進地方繁

榮發展,故提案修正為提撥百分之十作為機場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