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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修正草案 刊載者:陳根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04

鑒於行政院法務部提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不僅沒有創設其他代替監獄拘禁的處罰方式,而且還

保留二次大戰時期的「勞改」、「拘役」、「褫奪公權」

及「短期自由刑」處罰手段,並不符合台灣人民的期望,

尤其許多初犯被關一、兩個月,不僅影響家庭及工作,在

獄中受到不良薰陶,出獄後反而為經濟所迫成為累犯亦不

在少數,為此特別參酌近代世界各國刑事思潮與刑法理

論,提出嚴格禁止法官判刑低於六個月以下以及對於一些

輕微犯罪例如交通過失犯則引進工作罰(社區服務)、禁

止駕駛等替代短期自由刑制裁手段的主張,此外並加強犯

罪人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用心推動符合台灣社會現

況的刑事立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