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修正草案
刊載者:陳根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5/04
鑒於行政院法務部提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不僅沒有創設其他代替監獄拘禁的處罰方式,而且還
保留二次大戰時期的「勞改」、「拘役」、「褫奪公權」
及「短期自由刑」處罰手段,並不符合台灣人民的期望,
尤其許多初犯被關一、兩個月,不僅影響家庭及工作,在
獄中受到不良薰陶,出獄後反而為經濟所迫成為累犯亦不
在少數,為此特別參酌近代世界各國刑事思潮與刑法理
論,提出嚴格禁止法官判刑低於六個月以下以及對於一些
輕微犯罪例如交通過失犯則引進工作罰(社區服務)、禁
止駕駛等替代短期自由刑制裁手段的主張,此外並加強犯
罪人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用心推動符合台灣社會現
況的刑事立法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