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桃園縣
國民黨籍的立委陳根德委員,鑒於長久以來民眾不斷抗議
交通罰單亂開單的問題,甚至於不惜以「死諫」方式衝撞
交通部,交通部當時雖然對於交通罰單問題,雖然根據媒
體報導,有研議針對部分行為要減輕處罰,但事後卻不了
了之,乃提出委員版的修正草案,獲得朝野不分黨派的五
十七位委員連署。
陳根德委員版本的草案主要是針對交通罰單的立法問題,
目的在推動交通罰單『處罰幣制單一化』、『罰鍰等級減
半』以及『禁止不當聯結』等三項具體改革的主張。
(一)首先『處罰幣制單一化』的改革,是鑒於同樣一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使用不同的處罰基準,部分條
文採用「銀元」為單位,部分條文又使用「新台幣」為處
罰單位,以致於人民發生誤解,更突顯出我國法制的草
率。
例如騎機車未戴安全帽,民眾都知道要罰新台幣500元,
但是『慢車無照駕駛』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
九條規定,要處罰一百元,會讓民眾誤認為是罰新台幣
100元,當警察開出新台幣300元的罰單時,就會因為這種
「一法兩制」現象,引起民眾的誤解以及官民的糾紛,實
在有必要加以修正。
(二)其次,『罰鍰等級減半』的改革主張是因為我們法
律歷次增修都是對於部分條文加以修改,缺乏整體性、全
盤性的修法。
1.目前缺失
(1)例如酒醉駕車依現行法第35條規定,要處新台幣一
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而領有大貨車駕駛執
照,駕駛聯結車者,依現行法第21條之一,卻是處新台幣
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現場官員誰能說明白這個
「一萬五千元以上」跟「四萬元以上」的處罰等級是怎麼
訂出來的?
(2)又例如汽車未裝設行車紀錄器,依現行法第18條之
一規定,要處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
鍰。這比酒醉駕車「一萬五千元以上」少了三千塊,這又
是如何決定的呢?
2.比較德、日國家
比較其他國家立法例,在交通罰單處罰的等級上,在德國
交通違規罰鍰等級祇分為十種等級、日本則有十六種等
級,但本席統計我國卻高達有三十三種等級,顯然太過於
雜亂。
3.改革的必要性
針對各種違規行為,作一次整體性、全盤性的調整處罰,
有其必要性。這樣才能服眾,才能獲得百姓的認同,因此
本席主張現行法的處罰等級,應該要簡化成為十五種等
級。
(三)最後,『禁止不當聯結』的改革主張,
1.違法與民意反彈
主要是因為現行法第9條之一規定,違規罰單未繳清,就
不准驗車及買賣車輛的規定,除了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違
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外,事實上也會造成社會車輛買
賣糾紛迭起,阻滯台灣經濟發展。
2.違憲—違反「比例原則」
現行法第9條之一規定,除了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外,也有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憲』問題。
因為就連欠稅限制出境的法令,也需要有欠稅達一百萬元
以上的人才可以限制出境,但現行法不分金額一律不准
『驗車』及『買賣車輛』,將嚴重侵害人民的財產權,所
以本席主張:即使本條不刪,也應該修改為一定金額以上
才能限制不准『驗車』及『買賣車輛』,否則這條規定將
會是本法最嚴重的『違憲』條文。
縱上所述,本席為了推動交通罰單『處罰幣制單一化』、
『罰鍰等級減半』以及『禁止不當聯結』等三項具體改革
的主張,提出了本次的修正案,陳根德委員希望能夠通過
對於交通罰單問題的改革案,為『道路交通安全』以及
『全民的福祉』展現具體的改革決心和魄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