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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破產法修正 刊載者:陳根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3/08/01

鑒於我國破產法制度之缺失,造成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

債務人無法藉由破產程序逐步復甦經濟,致使每年聲請破

產者不足三百件。再加上近年來由於天災不斷、全球經濟

不景氣,因經商失敗、失業、刷爆信用卡或因討債集團逼

債被迫從事犯罪行為或跳樓自殺以免除債務者之比率節節

升高,衛生署公佈去年我國自殺死亡率又比前年增加百分

之十,已形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參考鄰國日本亦曾有因暴

力討債自殺、被迫犯罪頻傳而於昭和年間大幅修改破產法

以穩定社會金融秩序的先例,推動國內破產法之修法工作

實刻不容緩,用以保障無力生活人民憲法上之生存權,積

極建構確保台灣人民尊嚴生活之必須條件。因此,為謀求

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經濟復甦更生的破產法雙重機能

得以發揮,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人民,落實國內推動經

濟、金融大改革之需求,發揮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

功能,據以保障經濟社會之活力,特擬具「破產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