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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完成三讀 刊載者:陳根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4/05/25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今日完成審查桃園縣國民黨籍的立委

陳根德委員民航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將原本自「機場

降落費」中,提撥百分之三作為機場回饋金的提撥比例,

提高至百分之十,並逕送院會三讀。如果民進黨未提出任

何反對意見,最快本星期完成三讀。交通委員會並作出附

帶決議限定增加的百分之七回饋金部分,應限於(1)獎

助學金(2)文化活動(3)基層地方建設等三項之補

助,以真正落實回饋地方、造福鄉民目的。

陳委員提出此草案主要是因為比較鄰國日本的成田機場啟

用開始,回饋金比例為百分之十,金額高達數十億元,相

較之下,台灣僅百分之三,且是從民國八十八年才提撥回

饋金顯然過低,對於全國各機場附近已經飽受噪音環境污

染、居住品質低落,還承受可能發生飛安事故的心理壓

力,以及土地限建的損失。尤其,台灣本土性的問題還有

機場附近經貿不發達,稅收短缺及人口外移等問題,因此

將提撥金額提高至百分之十勢在必行。

國內各航站回饋金調高提撥比率案,在桃園縣籍立委陳根

德積極爭取下,終於露出署光,未料,民進黨籍立委張川

田、葉宜津等四十一位委員,卻連署要求全數刪除民航法

第三十七條回饋金的提案,立院程序委員會於今(20)日中

午進行審查,針對該案受到民進黨籍部分立委反對,陳根

德立委今於程序委員會全力爭取,以維護全國航站附近居

民權益。

陳根德立委指出,民進黨籍立委張川田、葉宜津等人連署

要求全數刪除給予機場居民回饋金一案,令他無法苟同。

因為第一、站在法的觀點:噪音防制補助費與回饋金兩者

的法律性質並不相同,不應混為一談。前者係為增進噪音

防治區內民眾健康的維護,並提昇環境生活品質,故補助

噪音管制區內之住戶防治噪音設施之隔音窗等設立,後者

則係基於地方發展受影響人民財產權受損害而回饋鄉里目

的,尤其在航站規劃及禁限建法令規制下,致使地方整體

發展大受影響。

回饋金本質在法律上是作為回饋鄉里,促進地方繁榮發展

之用。這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中也常見到,並非台灣獨

有。

第二、站在理的觀點:因為設置焚化爐造成居民損害就有

損失補償的回饋金,那麼因為設置機場造成人民生命、身

體及財產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機場居民因公益而犧牲,

政府難道不應該回饋鄉里嗎?至於主張會流於分贓制度,

這應該是有效把關及監督執行的問題,不應該因噎廢食。

另外,站在情的觀點:如果把回饋金全數刪除,有誰願意

每天忍受噪音和空氣污染?又有誰願意自家被限建還要擔

心可能發生空難造成身家性命及財產的不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