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刊載者:黃宗源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29

(新聞稿)立委黃宗源於四月二十九日上午法制委員會,

針對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的修訂提出質詢。立委黃宗源抨

擊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的修正不過是為兼任的審查委員

得以續聘,對於改善智慧財產權的審查流程根本毫無助

益!

立委黃宗源指出:智慧財產權的案件審查,目前約有九成

以上仍然是外聘的兼任審查委員進行實體審查,因此產生

許多弊端,甚至衍生許多的專利訴訟,如:中華電信的高

級主管,審查電信專利案件;唐榮工程公司的高階主管,

審查捷運車箱的機電專利。顯然智慧財產局對於維護產業

的智慧財產上,根本是不用心!立委黃宗源強烈要求智慧

財產局:立即修正兼任審查委員的遴聘作業要點,杜絕審

查弊端的發生!

立委黃宗源認為:當時中央標準局時代的外審制度是

便宜行事,然而,經歷數年之後竟然形成常態,因此在組

織條例第十七條所規範的兼任審查委員,其聘用的年限即

將屆滿,智慧財產局不得不急就章,要求延長兼任審查委

員的聘僱年限,並增加助理審查員的員額,智財局此舉根

本是因循苟且,無意改善現有的審查品質!自七十九年成

立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的案件則採取外審制度,經歷了

九年之後名稱即使改為智慧財產局,不論是在外審制度上

或是審查品質上,並未稍事改善,且在任用兼任審查委員

時,亦無利益迴避的規範,導致弊病叢生,專利審查的品

質非常低劣,專利糾紛不斷!

立委黃宗源更指出:在智慧財產局的兼任審查委員約有七

百多位,進行專利案件的實體審查。在遴聘審查委員的作

業要點當中第四條規範專利審查委員的消極資格,除了涉

及雙重國籍,以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外,僅有規範涉及該項

專利本身的利害關係者,此外該要點亦規範執行專利代理

人的相關職務者,不得遴聘為該項專利的兼任審查委員。

然而,就事業體本身而言具有利害關係者便未予規範。舉

例而言,中華電信轄下的電信研究所,所內的研究員便擔

任電信專利案件審查的兼任審查委員;此外,數年以前唐

榮工程公司的經理便擔任捷運車箱機電專利的實體審查工

作,當時唐榮公司與該家申請專利的公司尚共同競標。

立委黃宗源認為:智慧財產局應徹底改變審查外包的制

度,提昇專利案件審查的品質。綜觀美國的專利案件的審

查制度則完全是內審制度,審查委員則高達1,500人,此

外尚有上萬名的專利代理律師處理對內與涉外的智慧財產

業務。再參酌日本的制度,檢索前案的工作是外審制度,

而由專利代理人協會成員負責,但其專利代理人協會的成

員皆為資深的專利代理人,其擁有很高的職業道德水準以

及豐富的審查經驗。台灣的智慧財產權之審查程序與美日

兩國相較,實不可同日而語,因此,智財局應朝向美日等

先進國家改進,提昇專利案件的審查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