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立院就是對公署公然侮辱
刊載者:黃德福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0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份條文增訂草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德福等 人,有鑒於近期屢屢發
生總統府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不遵守憲法規定以及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六十一號解釋之意旨,刻意迴避至本
院就該管業務備詢與盡說明義務,或至本院列席備詢與說
明時,明顯意圖以實問虛答、避重就輕逃避監督,為落實
憲法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原則,保障本院委員質詢權之行
使,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份條文增訂草案,使上述
藐視立法院之情事準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
對公署之公然侮辱罪及其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