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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立院就是對公署公然侮辱 刊載者:黃德福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0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份條文增訂草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德福等 人,有鑒於近期屢屢發

生總統府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不遵守憲法規定以及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六十一號解釋之意旨,刻意迴避至本

院就該管業務備詢與盡說明義務,或至本院列席備詢與說

明時,明顯意圖以實問虛答、避重就輕逃避監督,為落實

憲法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原則,保障本院委員質詢權之行

使,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份條文增訂草案,使上述

藐視立法院之情事準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

對公署之公然侮辱罪及其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