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 學生也可以參選了
刊載者:黃德福委員
刊載日期:2002/06/0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
案由: 本院黃委員德福等人,針對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
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及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之現在
學校肄業學生,屬於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得申請登
記為候選人。」,有剝奪學生參政權之虞,爰提案廢止上
開兩項規定,以保障學生平等參政之基本權利。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