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務人員福利盡一份心
刊載者:黃德福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01
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德福等人,為照顧公務人員心神喪失或
身體殘廢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俾公務人員得無後顧之
憂,勇於任事,並強化公務人員退輔制度社會安全功能,
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六條之
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德福等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自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退撫新制,雖對於遺族生活
更有助益,惟對在職亡故公務人員子女之年撫卹金延長給
卹年限,僅至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並未能照顧因心神喪
失或身體殘廢而無謀生能力子女之生活,為落實憲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及增修條文第十條對於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無
力生活者應予生活維護與救助之意旨,並使公務人員無後
顧之憂,允宜參酌現行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
條第三項、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五條等規定予以修正,使是
類人員得予繼續延長給卹至原因消滅為止,俾取得法制間
平衡。據此,爰提出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九條修正
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