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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務人員福利盡一份心 刊載者:黃德福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01

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德福等人,為照顧公務人員心神喪失或

身體殘廢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俾公務人員得無後顧之

憂,勇於任事,並強化公務人員退輔制度社會安全功能,

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六條之

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德福等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自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退撫新制,雖對於遺族生活

更有助益,惟對在職亡故公務人員子女之年撫卹金延長給

卹年限,僅至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並未能照顧因心神喪

失或身體殘廢而無謀生能力子女之生活,為落實憲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及增修條文第十條對於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無

力生活者應予生活維護與救助之意旨,並使公務人員無後

顧之憂,允宜參酌現行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

條第三項、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五條等規定予以修正,使是

類人員得予繼續延長給卹至原因消滅為止,俾取得法制間

平衡。據此,爰提出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九條修正

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