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政府機要 立委助理要小心? 刊載者:黃德福委員 刊載日期:2002/10/09

本院黃委員德福等人,有鑒於目前總統、副總統、各級政

府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及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

之機要職務人員,以及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

代表之公費助理,均為參贊及協調國家重要政務之人員,

當前雖亦有相關法令如公務人員任用法、自治法規、立法

院組織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等,規範其員額、所任職務範

圍、應具條件及基本行為要求,以作為任用之標準;惟對

於端正其政風,確立人員清廉之作為,以建立相關利害關

係之規範迄今仍付諸闕如,使該等人員行為、操守及行使

職務時易生弊端。為杜絕此一不良現象之發生,爰提案修

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

條,增列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

及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之機要職務人員,以及縣

(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均須依

法申報財產,並定期刊登政府公報,是否有當?敬請公

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