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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一無二的政黨法 刊載者:黃德福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05

本院黃委員德福、黃昭順、陳學聖、洪秀柱等三十四人,

有鑒於政黨已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運作主體,而國內政黨政

治也漸具規模;惟現行人民團體法仍將政黨定位為「人民

團體」,已明顯不符合實際政治現實。為明確規範政黨之

地位與活動,並建立政黨競爭之公平環境,爰提案制定政

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八 條 政黨之黨綱不得有下列主張:

一、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二、妨害國家安全者。

三、倡議分裂國土者。四、倡議共產主義或建立台灣共和

國者。政黨之黨綱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

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撤銷其備案。

第 十二 條政黨除在民意代表機關得設立組織外,其他機

關、公營事業機構、法院或軍隊均不得設置黨團組織或類

似之組織。

軍人、公務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場所或運用公有資源從事

政黨活動。

政黨主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應懸掛該黨黨旗及中華民國國

旗。

政黨負責人不得為現任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