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一無二的政黨法
刊載者:黃德福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05
本院黃委員德福、黃昭順、陳學聖、洪秀柱等三十四人,
有鑒於政黨已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運作主體,而國內政黨政
治也漸具規模;惟現行人民團體法仍將政黨定位為「人民
團體」,已明顯不符合實際政治現實。為明確規範政黨之
地位與活動,並建立政黨競爭之公平環境,爰提案制定政
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八 條 政黨之黨綱不得有下列主張:
一、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二、妨害國家安全者。
三、倡議分裂國土者。四、倡議共產主義或建立台灣共和
國者。政黨之黨綱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
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撤銷其備案。
第 十二 條政黨除在民意代表機關得設立組織外,其他機
關、公營事業機構、法院或軍隊均不得設置黨團組織或類
似之組織。
軍人、公務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場所或運用公有資源從事
政黨活動。
政黨主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應懸掛該黨黨旗及中華民國國
旗。
政黨負責人不得為現任總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