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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勞工保險基金開辦紓困貸款之提案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08

案由:本院親民黨團,鄭三元 等委員有鑒於經濟不景氣,勞

工家庭房貸.教育費.醫療費用及各項家計負擔日益攀升,

建請勞工保險基金開辦勞工紓困貸款,使勞工保險基金實

質運用於被保險人所需,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工保險基金主要係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累

存,作為未來支應保險給付之用,屬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

鑒於目前景氣低迷,勞工面臨經濟窘境,立法院審查勞工保

險局預算時做成決議:要求勞保基金作為被保險人紓困融

資,因此需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七條之

相關規定,以為因應.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增列對被保險

人之貸款為基金可運用項目,為免被保險人無法清償貸款,

影響基金之保險財務,增列被保險人有未償還貸款者,應以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抵銷之但書規定,供

作被保險人如有貸款尚未償還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核發給

付扣抵之依據:並增列該抵銷辦法由中央主管定之.

二.為紓解被保險人經濟困難,增列被保險人可向勞保基金

貸款之運用項目,及該貸款之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

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公告之,以符程序,爰修正.增列相關

規定. (已交付環境衛生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