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醫療法第八十一條之提案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08
案由:本院委員鄭三元等 人,惕於因醫院、診所醫
事人員之疏失,危害病患健康甚及生命,現行醫療法中竟
無對之作應有處分之相關規定;爰提案修正醫療法第八十
一條,嚴求醫院、診所善盡管理之責,保障民眾求診免於
不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總說明:
一、北縣北城醫院、屏東崇愛診所,因錯打針劑、配錯藥
劑,肇致病患或亡或傷,民眾為之恐慌莫名。而如此重大
的醫療疏失,只能對醫院負責人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罰
款,未能對醫院(所)作進一步「撤銷開業執照」之處
分,民眾咸認法有不足。
二、現行醫療法第七十七條雖有醫院(所)停業、撤銷開
業執照之規定,然重點偏限於違反「醫療廣告」範圍;同
法第八十一條撤銷開業執照規定,亦未列舉醫院因管理不
善、督導不周、而發生重大醫療疏失,致使病患受迫性傷
亡之應負責任,將無法鞭策醫界戒慎戒懼經營「人命關
天」之醫院事業。
三、擬修正醫療法第八十一條,除捨棄撤銷醫療機構之行
政裁量權外,並增列第一項第一款:「屬醫療業務管理之
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規定,原第一款至第四款
順延。第二項一併修正為:「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
定受撤銷開業執照者,其負責醫師並依醫師法於業務上不
正當行為論處」。(交付環境衛生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