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08
案由:本院鄭三元委員等 人,鑒於國人環境意識迅速
而普遍提昇,對於環境品質之要求提高,然目前我國的經
濟正面臨二十多年來前所未有的衰退期,經濟成長率甚至
為負成長,為振興國內經濟及投資意願,暨配合環境保護
政策,應採取「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兼並重」之政策原
則,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
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所謂有嚴重污染環
境之虞者係屬何種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全由中央主管機
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逕行認定,並無任何認定標準,主
管機關可以擴張或限縮解釋予以引用該法條,其行政裁量
權似乎過大。
二、另關於空氣及水源污染方面,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皆有一明顯之標準值予以認定是否有污染環境
或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為落實法律保障民眾權益之一般
原則,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應有確實的標準,明確的
規定,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三、國人環境意識迅速而普遍提昇,對於環境品質之要求
提高,然目前我國的經濟正面臨二十多年來前所未有的衰
退期,經濟成長率甚至為負成長,為振興國內經濟及投資
意願,暨配合環境保護政策,應採取「環境保護與經濟發
展兼並重」政策。爰提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修
正草案。(交付環境衛生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