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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08

案由:本院鄭三元委員等 人,鑒於國人環境意識迅速

而普遍提昇,對於環境品質之要求提高,然目前我國的經

濟正面臨二十多年來前所未有的衰退期,經濟成長率甚至

為負成長,為振興國內經濟及投資意願,暨配合環境保護

政策,應採取「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兼並重」之政策原

則,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

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所謂有嚴重污染環

境之虞者係屬何種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全由中央主管機

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逕行認定,並無任何認定標準,主

管機關可以擴張或限縮解釋予以引用該法條,其行政裁量

權似乎過大。

二、另關於空氣及水源污染方面,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皆有一明顯之標準值予以認定是否有污染環境

或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為落實法律保障民眾權益之一般

原則,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應有確實的標準,明確的

規定,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三、國人環境意識迅速而普遍提昇,對於環境品質之要求

提高,然目前我國的經濟正面臨二十多年來前所未有的衰

退期,經濟成長率甚至為負成長,為振興國內經濟及投資

意願,暨配合環境保護政策,應採取「環境保護與經濟發

展兼並重」政策。爰提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修

正草案。(交付環境衛生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