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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暫緩實施第二階段購物用塑膠袋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26

案由:本委員會委員鄭委員三元等 人,針對環保署實

施限制『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

之政策第二階段,實施在即,但對於相關產業、從業人員

等,應有的配套措施付之厥如,就現狀論,至今盡未完

善,貿然實施,無非是置產業及其從業人員於萬劫不復。

在此經濟蕭條、產業外移、失業率屢創新高之時機實行,

是否過當?政府主管單位,是否應體察現在之時機,將第

二階段暫緩實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一)對於環保署提倡簡樸生活之立意,吾等甚表嘉許,

但自九十一年三月初公告至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之第二

階段;只給產業不足一年之轉型時間,就年產值超過一

百五十億,國內投資超過三百億,及直接從業人員超過十

萬人的相關產業而言,短短九個月實在過苛,且政府給予

產業相關轉業配套,及即將面臨失業之勞工的輔導方案,

至今尚未出爐,故懇請環保署,將第二階段之實施日程,

邀相關部會如工業局、勞委會等協商,務必詳加考慮環

境、產業及勞工三方之情形,將政策臻於三贏之局面,避

免過度躁進而導致民怨,進而影響全民政府之形象。

(二)因為環保署引用廢棄物清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作為實施之依據,其中法條內文內載:「包裝容器有【嚴

重污染之虞】者」,吾等對於【嚴重污染之虞】之定義有

以下之疑問?認為環保署定義不明,舉凡污染如空污、水

污、噪音等,均有科學數據作為依據,但單純以【嚴重污

染之虞】作為執法之依據,實屬主觀且抽象,如將其作為

政策之依據,實有不當。

(三)【免洗餐具】之定義,環保署一直無法提出一精確

且可以執行之定義,光憑客觀上認定,而不佐以科學數據

作為執行之基礎,實有過當,以勞委會『職業病認定標

準』中「過勞死」為例,即將鑑定「過勞死」的定義文字

化:『死亡前24小時內連續工作,或於死亡前七日內每日

連續工作超過十六小時,而導致循環系統疾病,包括急性

腦管或心臟病,致被保人死亡』。此精確的定義實應作為

各行政機關的借鏡;援此例,亦應將【免洗餐具】定義佐

以科學方式數具化,避免紛爭、以利執行,方為民之大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