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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請施做水土保持設施案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03

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去函新店市公所,轉陳金英等十三人

聯名陳情函略以新店市永福路五十六至五十八號產業道路

因納莉颱風災害,路基嚴重崩塌隨時會造成生命危險.請惠

予修復.

經與各單位協調之後,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

理局回函:新店市永福路56至58號產業道路路基崩塌勘處

改善水土保持設施案,會勘結論:

一.本案擬列入年度工程選勘地點內,並視年度預算經費容

納情形憑處.

二.有關工程使用時,所需土地同意書.地籍等相關資料屆

時請市公所及粗坑里辦公處協助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