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再修正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部分條文案
刊載者:鄭三元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31
台北縣水源政策與居民權益維護促進會來函,敬請立法
院親民黨黨團針對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部份條文,予以
再次修正,以符合地方之需.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已於立法院召開朝野協商會議,
貴會建請刪除第十二條之一第四項第一款中[自來水]乙
項,協商雖尚無結果,但鄭委員三元密切注意當中.
水資源保育與回饋費之主要支用項目之一即為補償土地
受限制之所有權人,貴會建請刪除第十二條之一第四項第
三款乙節,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實有違回饋與補償機制之公
平正義原則,應保留此條文.
第十二條之二(草案)有關專戶設立水資源相關基金並設
立運用小組管理運用乙節,將於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擬定,屆
時將邀請 貴會參與會議.
